27日, 銀保監會對外發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16號)。 據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此舉是為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 提升外資銀行營商便利度。
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有關事項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依法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 無需獲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行政許可, 應在開展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報告。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可以依法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
二是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家分行的, 如管理行已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 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 在評估並確保中國境內其他擬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 授權其開辦人民幣業務。 經管理行授權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應依照法規規定完成人民幣業務籌備工作, 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後,
三是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家分行的, 如管理行已獲准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該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職責, 在評估並確保中國境內其他擬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滿足條件的前提下, 授權其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經管理行授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分行應滿足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屬地派出機構報告, 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權書以及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所需的材料後方可開辦衍生產品交易業務。
四是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併計算。 增設分行時, 如合併計算的營運資金滿足最低限額及監管指標要求,
五是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上述經營管理活動應加強制度建設、系統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 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準。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管理行應加強對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其他分行的管理。 如遇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
(責編: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