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要求, 申請經營移動通信轉售業務的企業,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
通告提到, 試點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進入退出程式:
(一)因自身原因, 決定不再經營的;
(二)基礎電信企業與試點企業終止合作, 試點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的;
(三)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2年內未更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四)因責任落實不到位, 導致重大通訊資訊詐騙案件發生的;
(五)因責任落實不到位或經營服務出現嚴重問題, 導致惡性群體事件發生的;
(六)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原因而終止經營的。
通告提到, 工業和資訊化部根據基礎電信企業需求,
通告稱, 基礎電信企業給予轉售企業的批發價格應低於基礎電信企業同類業務平均業務單價(或套餐價格), 鼓勵雙方企業根據市場情況及商業合同約定, 及時對批發價格進行調整。
通告還稱, 基礎電信企業應進一步拓寬與轉售企業合作思路, 積極開放更多業務功能, 完善支撐轉售業務系統建設和服務體系,
(見習編輯:於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