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趙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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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其使用七年的“健保通”商標被盜用,
泰康表示, 其早在2014年就開始申請該商標, 並最終於2016年5月21日獲准註冊, 依法享有“健保通”注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註冊證為第15105377號, 核定使用服務專案為第36類, 即保險、保險經紀、健康保險、人壽保險、保險諮詢及保險資訊等。
依照法律規定, 注冊商標權具有專屬性和排他性, 因此只有泰康才能在保險領域使用“健保通”注冊商標。
上述被告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健保通”商標的行為, 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 故將上述被告訴至法院, 並要求上述被告立即停止侵權, 並賠償其經濟損失4900萬元及合理開支17余萬元。
上海億保辯稱, 其對“健保通”商標享有合法權益, 經營行為符合商標專有權的授權範圍。
上海億保從2010年起開展保險服務外包業務, 用“醫卡通”品牌提供電腦軟體系統開發、服務流程外包等服務。 2015年, 上海億保在保險服務外包的基礎上, 增加了健康管理服務。 所以, 在2015年6月對5類、9類、31類、38類、42類等, 也即服務外包、系統開發、藥品銷售等類別申請註冊了“健保通”商標。
上海億保稱, 該公司從事的保險服務外包業務和健康管理業務, 完全符合該公司已有的“健保通”商標專有權的授權範圍。
另外上海億保稱, 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公開信息顯示, 該商標原為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險營業部持有, 其專用期限自2004年5月7日至2014年5月6日止。 泰康實際上於2016年5月21日才獲得附帶“健保通”文字且僅限3601類的圖文注冊商標。
案件焦點此案系保險行業商標侵權糾紛中索賠額最高的案件, 在此次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
一、雙方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關係
泰康認為, 其在中國保險金融領域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擁有“健保通”商標在保險、保險經紀、健康保險、人壽保險、保險諮詢、保險資訊等服務上的商標專用權。 被告上海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使用的“健保通”商標侵犯了原告擁有的“健保通”商標權, 並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被告認為, 健保通文字屬於協力廠商的注冊商標, 而不是原告特有的保險服務名稱, 原告主張期間, 本身屬於侵權行為, 不屬於法律保護的範圍, 原告健保通服務本身不是知名的服務, 同時自身與原告沒有競爭關係。
原告不規範使用涉案注冊商標, 其使用的商標有兩種,
另外原告提供的服務與我方明顯不同, 其服務與保險服務不相同也不近似, 且無法將理賠服務作為單獨的產品對外銷售, 僅是保險公司的供應商(上海健保典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億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為保險公司提供軟體和外包服務;北京明經堂萬柳中醫門診部有限公司:中醫服務)。
二、4被告業務關係是否重合, 是否有連帶責任
泰康認為, 上海億保、上海健保、杭州億保及北京明經堂等四被告, 未經注冊商標專用人許可, 擅自在保險直付理賠等保險服務上, 使用與泰康注冊商標中文名稱完全相同的“健保通”商標, 足以造成相關用戶和社會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侵犯了原告商標專用權,並對泰康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億保、杭州億保、上海健保作為關聯公司,共同運營和宣傳推廣涉嫌侵權的“健保通”保險理賠服務,北京明經堂作為終端服務機構及定點機構,與另外三被告合作,共同宣傳推廣並實施其“健保通”保險直付理賠服務,四被告的侵權行為具有不可分割性,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三被告辯稱,北京明經堂只是和上海億保有合作關係,上海健保和杭州億保不是實際運營的主體,沒有實施共同侵權,不存在所謂的連帶責任。
目前,法院針對該案,並未當庭宣判。該案後續進展,知產力將持續保持關注。
足以造成相關用戶和社會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侵犯了原告商標專用權,並對泰康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億保、杭州億保、上海健保作為關聯公司,共同運營和宣傳推廣涉嫌侵權的“健保通”保險理賠服務,北京明經堂作為終端服務機構及定點機構,與另外三被告合作,共同宣傳推廣並實施其“健保通”保險直付理賠服務,四被告的侵權行為具有不可分割性,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三被告辯稱,北京明經堂只是和上海億保有合作關係,上海健保和杭州億保不是實際運營的主體,沒有實施共同侵權,不存在所謂的連帶責任。
目前,法院針對該案,並未當庭宣判。該案後續進展,知產力將持續保持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