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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對比”資管新規:18項大改,剛兌與淨值管理嚴於意見稿

“終於來了, 晚上要好好學習理解下, 今天剛定下的一單業務好像做不了了。 ”資管新規落地後, 某國有大行分行同業部門相關負責人感歎到。

4月27日晚間,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掛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下稱《資管新規》)。

靴子落地, 第一財經記者仔細對比資管新規徵求意見稿與正式稿後發現, 出現較大變動的條款共18條, 其中, 打破剛性兌付與淨值管理變動較大且正式稿更為嚴格。

非標投資者會部分回到銀行存款體系

1、對於資產管理業務的定義,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 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資管新規》新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類型”。

同時增加“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 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 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

2、《資管新規》增加“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佈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 不適用本意見。 ”

3、《資管新規》增加“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 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此外, 《資管新規》改動還包括:如有改變, 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範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 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 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式。

4、對於合格投資者的認定也至關重要, 《資管新規》追加了“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資管新規》刪去“合格投資者同時投資多隻不同產品的, 投資金額按照其中最高標準執行”, 但同時規定,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由此, 在《資管新規》的新導向下, 將嚴格區分合格投資者和非合格投資者,

這從本質上利好銀行。 奧緯諮詢大中華區金融服務部聯合主管盛海諾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未來非標投資者會部分回到銀行存款體系, 尤其是降低債權類合格投資者的標準以後, 他們可能進入債權的非標投資, 成為合格投資者。 ”

5、《資管新規》增加“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 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帳戶、同名帳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帳戶”。

6、《資管新規》刪去“現階段, 銀行的公募產品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 如發行權益類產品和其他產品, 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 但用於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產品除外。 ”此外補充“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援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7、關於非標準化債權資產,

《資管新規》相較徵求意見稿改動最大。 對於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定義, 《資管新規》增加:“1.等分化, 可交易。 2.資訊披露充分。 3.集中登記, 獨立託管。 4.公允定價, 流動性機制完善。 ”

刪去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產”表述。 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 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符合國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領域。

8、對於公募產品, 《資管新規》增加“露產品淨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 並定期披露其他重要資訊:開放式產品按照開放頻率披露”。

對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增加“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的掛鉤資產、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9、《資管新規》刪去“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產管理產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 產品期限越長, 年化管理費率越低。 ”

10、《資管新規》增加“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將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情況報告金融管理部門。 ”

剛兌與淨值管理新規更嚴格

11、關於打破剛性兌付與淨值管理, 《資管新規》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改動幅度較大。 《資管新規》規定, 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 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及時反映基礎金融資產的收益和風險, 由託管機構進行核算並定期提供報告, 由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確認, 被審計金融機構應當披露審計結果並同時報送金融管理部門。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一是,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二是,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對比徵求意見稿,《資管新規》有較大變動,也較徵求意見稿寬鬆。《資管新規》提出部分情形下可繼續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比如資管產品為封閉式,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等。按照十八條部分非標資產可採取攤余成本法估值,有助於存量非標項目正常運轉。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打破剛性兌付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為此《資管新規》作出了一系列細化安排。

首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淨值化管理,並明確核算原則;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淨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過渡期延至2020年底

12、《資管新規》刪去“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資管新規》增加“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將相關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13、對於統一負債要求,《資管新規》刪去“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資產負債率達到或者超出警戒線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警戒線的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14、針對私募產品,《資管新規》刪去“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與“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兩項表述。

15、關於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資管新規》增加“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16、對於人工智慧,《資管新規》也有較大變動,增加不得借助人工智慧業務誇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

此外《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慧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慧管理帳戶,充分提示人工智慧演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

《資管新規》還增加了“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刪去“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人工智慧業務,不得借助智慧投顧誇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並切實履行對智慧投顧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職責,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開發機構應當誠實盡責、合理研發智慧投顧演算法,保證客戶和投資者的資料安全,不得使用惡意程式碼損害投資者利益,如存在過錯,金融機構有權向開發機構進行損失追償或者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17、對於過渡期,《資管新規》指出過渡期為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

《資管新規》規定,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畫,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此外增加“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協力廠商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18、《資管新規》規定,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行”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向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發出認購邀約,進行資金募集的活動。“銷售”是指向投資者宣傳推介資產管理產品,辦理產品申購、贖回的活動。“代理銷售”是指接受合作機構的委託,在本機構管道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銷售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活動。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一是,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二是,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對比徵求意見稿,《資管新規》有較大變動,也較徵求意見稿寬鬆。《資管新規》提出部分情形下可繼續採用攤余成本法估值,比如資管產品為封閉式,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等。按照十八條部分非標資產可採取攤余成本法估值,有助於存量非標項目正常運轉。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打破剛性兌付已經成為社會共識,為此《資管新規》作出了一系列細化安排。

首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產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產品淨值化管理,並明確核算原則;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淨值確定原則對產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過渡期延至2020年底

12、《資管新規》刪去“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資管新規》增加“金融管理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或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將相關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建立聯合懲戒機制。”

13、對於統一負債要求,《資管新規》刪去“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資產負債率達到或者超出警戒線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產管理產品,警戒線的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14、針對私募產品,《資管新規》刪去“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產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與“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兩項表述。

15、關於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杆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資管新規》增加“公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應當為金融機構,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16、對於人工智慧,《資管新規》也有較大變動,增加不得借助人工智慧業務誇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

此外《資管新規》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人工智慧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產配置的主要邏輯,為投資者單獨設立智慧管理帳戶,充分提示人工智慧演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

《資管新規》還增加了“金融機構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刪去“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人工智慧業務,不得借助智慧投顧誇大宣傳資產管理產品或者誤導投資者,並切實履行對智慧投顧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職責,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開發機構應當誠實盡責、合理研發智慧投顧演算法,保證客戶和投資者的資料安全,不得使用惡意程式碼損害投資者利益,如存在過錯,金融機構有權向開發機構進行損失追償或者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17、對於過渡期,《資管新規》指出過渡期為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給予適當監管激勵。

《資管新規》規定,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畫,明確時間進度安排,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此外增加“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協力廠商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18、《資管新規》規定,本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意見所稱“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行”是指通過公開或者非公開方式向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發出認購邀約,進行資金募集的活動。“銷售”是指向投資者宣傳推介資產管理產品,辦理產品申購、贖回的活動。“代理銷售”是指接受合作機構的委託,在本機構管道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銷售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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