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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合資券商允許外資控股 逐步放開業務範圍

4月29日, 證監會官網顯示,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下稱《外資辦法》)正式發佈。 未來將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 單家持有上市券商不再另設比例限制, 且將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

在博鼇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上,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宣佈了包括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等金融領域開放的六大措施, 並稱將在未來幾個月內落實。 其中包括: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的上限放寬到51%, 三年以後不再設限;不再要求合資證券公司境內股東至少有一家是證券公司。

《外資辦法》的發佈由此打開券商領域金融開放新的道路。

根據新規, 合資證券公司中外資地位將由參股轉控股。 《外資辦法》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 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

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條件, 也進一步得到明確: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 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二)為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成立的金融機構, 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持續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 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 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 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準;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外資辦法》還將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 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 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 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除此以外, 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也將被統一。 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被調整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據證監會方面介紹, 即日起,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本《外資辦法》和服務指南的要求, 向證監會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者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 且在《外資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 歐洲及亞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已向證監會瞭解、徵詢有關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情況, 並多次表示正在積極準備相關材料, 擬提交相關申請。

對於基金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證監會方面也回應稱, 基金管理公司對境外投資者進一步開放, 允許外資持股比例達到51%, 不涉及對現有規則的修改。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相關服務指南的要求,

依法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新設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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