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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最高行政法院為比特幣交易稅制鬆綁

【歐洲時報凱文編譯】法國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26日作出判決, 因轉讓數位加密貨幣而獲取的收益, 應當被視為動產交易的增值利得, 因此課稅標準應低於現行稅制規定。

據法新社報導, 有法國納稅人於今年年初向最高行政法院起訴, 挑戰適用於比特幣及其他虛擬資產的現行稅制。 而法院的判決, 部分認可了相關訴求。

根據2014年7月確定的現行稅制, 轉讓虛擬貨幣獲取的收益, 如果是經常性操作, 屬於“工商業利潤”(BIC)性質;而如果是偶然性操作, 則視為“非商業利潤”(BNC)。 在這兩種定性之下, 對於收入最高的那部分納稅人來說,

通過收入所得稅(imp.t sur le revenu)來課征的比例, 最高可以達到45%, 此外還要加上“普通社會保險捐稅”(CSG)扣繳的17.2%。 因此在法國交易比特幣, 要面臨較高的稅收成本。

而此次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對原告的訴求予以部分支援, 認為轉讓比特幣的收益, 應被視為轉讓動產的增值利得(plus-values)。

在稅法上, “動產”(biens meubles)指的是可以移動的財產, 與房屋等不動產(biens immobiliers)相對。 例如汽車、飛機、珠寶等有形物都屬於動產, 但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物同樣也是動產。 相對而言, 比特幣的物理屬性更接近於後者。

而在法國稅法上, 動產轉讓適用的稅率為19%, 即便再加上“普通社會保險捐稅”, 課征比例仍然遠遠低於現行的“工商業利潤”或者“非商業利潤”。

不過在最高行政法院看來,

並非所有的比特幣交易都適用於上述定性, 某些情況下應當採用其他規則。 如果這種交易不是屬於“安置操作”(即單純買賣), 而是納稅人參與創造虛擬貨幣(即“挖礦”), 那麼應當視之為“非商業利潤”。

此外, 如果比特幣交易採取了“同另一件動產交換”的形式, 同時符合商業操作的其他條件, 那麼仍將按照“工商業利潤”類別來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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