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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的法律效力及風險!

實踐中經常存在房屋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房屋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

這種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借用具有保障性住房(比如經濟適用房)資格的者的名義購房;2、為隱匿財產或轉移財產而將房屋登記在親朋好友名下;3、為規避限購、限貸政策借用他人名義等情況。

1什麼是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指自限購政策施行之後, 部分有購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購房資格, 即使能簽買賣合同, 也無法在房地產中心進行交易過戶。 在此情況下, 個別購房者採用了“借名買房”的方式, 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義購房,

而購房款項卻由購房者自己支付。

2借名買房的主要原因

(2)購房人因年齡等原因無法辦理銀行按揭貸款, 通常年齡較大、即將退休或尚有大額貸款未清償的人較難通過貸款申請;

(3)購房人意欲享受特定的購房優惠條件, 如首套房優惠政策、限內部職工的特價房等。

3司法實踐中對於借名買房協議法律效力的認定

目前司法實踐上對於借名買房合同效力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1)借名買房合同無效。

(2)借名買房合同有效。

另一種觀點認為, 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關於借名買房的約定, 只要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即屬有效, 當事人應當依據約定履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認為借名購房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法》規定,

合同當事人自願簽訂合同, 合同內容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 借名購房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簽訂, 沒有違反《合同法》的規定, 就具有法律效力。 政府限購、限貸政策以及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屬於行政性強制性規定, 並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違反類似規定不引起合同無效的後果。

4借名購房情況下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問題

借名購房的房屋產權歸屬問題需要綜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有效是實際購房人取得物權的前提條件。 但就算借名購房合同有效, 也不意味著實際購房人一定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2)房屋實際出資人承擔舉證責任, 證明雙方對房屋產權歸屬已有約定,

登記產權人僅被“借名”等事實。

根據《物權法》規定, 不動產登記簿具有推定力, 即當發生不動產權屬爭議的情況下, 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登記簿的記載確有錯誤, 否則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將被推定為實際權利人。 借名購房的實際購房人若想取得不動產物權, 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借名事實。

5借名購房中借名人面臨的風險

出資人即“實際產權人”, 由於在產證上沒有署名, 面對三類風險, 即出名人不認可借名事實、房屋被處理或限制、出名人不配合辦理過戶, 具體分述如下。

(1)親屬之間無書面協議, 房價暴漲後, 被借名人主張房產實際歸其所有, 借名人出資為借貸或贈與。

(2)產權人(即被借名人)離婚,

房產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

(3)產權人(即被借名人)死亡, 房產作為其遺產被繼承;

(4)產權人(即被借名人)將房產設置抵押權;

(5)產權人(即被借名人)因法律問題被法院查封房產;

(6)產權人(即被借名人)擅自將房屋出賣。

(7)權利登記人(即被借名人)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如果借名人是由於限購不能署名, 往往約定在其符合過戶條件的時候辦理過戶手續。 但是屆時權利登記人(即被借名人)可能不予以配合。

6借名購房中被借名人面臨的風險

一旦實際購房人還貸不及時, 被借名一方不但存在債務風險, 而且會有不良信用記錄, 對其今後購房、辦理銀行貸款、申辦信用卡等都有影響。 同時, 等到自己買房時, 也很可能因為有購房記錄而不得不面臨更為嚴格的相關購房政策。

7借名買房合同的風險防範及建議

(2)委託律師擬定詳細的 “借名買房合同”。 合同中要明確寫明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 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防止因房屋所有權不明確, 為日後發生糾紛埋下隱患。

(3)所有與房屋有關的原始材料均由借名人持有, 並實際佔有房屋。 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購房合同、產權證等等。 一旦發生爭議, 借名人能夠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 房屋實際產權人為借名人且房屋由其佔有和控制。 在雙方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的情況下, 借名買房人得到法院支持的幾率更大。 但是, 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 而產權證又是登記在名義購房人名下, 或者房屋並非由借名人實際佔有, 借名人敗訴的風險將大大增加。

(4)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合同中針對權利登記人的違約行為(包括時候反悔主張房屋所有權、違約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查封、拒絕過戶等)需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並約定不論合同效力與否,違約條款照常適用,以降低借名人的風險。

(5)一旦出現糾紛,需要請專業的律師進行維權。

以上就是筆者為大家解答的關於借名買房的風險的問題。買賣房子時儘量用自己的名字,這樣自己住著才安心放心,也不會擔心存在的風險。

借名人敗訴的風險將大大增加。

(4)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合同中針對權利登記人的違約行為(包括時候反悔主張房屋所有權、違約將房屋轉讓、贈與、抵押、查封、拒絕過戶等)需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並約定不論合同效力與否,違約條款照常適用,以降低借名人的風險。

(5)一旦出現糾紛,需要請專業的律師進行維權。

以上就是筆者為大家解答的關於借名買房的風險的問題。買賣房子時儘量用自己的名字,這樣自己住著才安心放心,也不會擔心存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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