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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加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加班管理, 提高工作效率, 明確加班審批程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 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加班的原則和程式

第三條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 鼓勵員工在每天8小時工作制內完成本職工作, 不鼓勵加班, 確因工作需要加班, 才予批准, 計算相應加班工資。

第四條加班系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 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 必須繼續工作者, 稱為加班。

第五條公司計件員工的加班費已含在計件工資中, 不另行計算加班工資。

第六條公司實行每週六天工作制, 員工標準薪資中已包含週六加班工資。

第七條銷售人員計算提成的, 不計算加班工資。

第八條因工作性質特殊, 司機、安裝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時工作不超過規定時間的加班費已包括在標準工資裡, 不另計加班費一律視為正常上班, 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算加班。 食堂人員不計加班, 周日和國家節假日上班的, 可自行安排調休。

第九條辦公室文職人員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加班不超過規定時間的加班費已包括在標準工資裡, 不另計加班費作視為正常上班, 不算加班;但週末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上級主管安排繼續工作, 可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

第十條公司中高級職員, 其額外工時工作視作應盡義務, 報酬已包括在標準工資中。 不計算加班及調休。

第十一條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 經部門主管同意簽字、分管領導審批後, 送交人力資源中心審核備案後, 方可實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申請和記錄

第十二條為了更好地培養大家做計畫的好習慣, 公司將強制執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請的做法。 因此, 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交出加班申請的員工, 視為沒有相應的加班。 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第十三條工作日加班者, 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點鐘前, 把經過批准的 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中心, 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 包括日期和鐘點。

第十四條周日加班者, 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星期五的下午六點鐘前, 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中心, 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 包括日期和鐘點。

第十五條假日加班者, 員工需在實際加班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午六點鐘前, 把經過批准的加班申請交到人力資源中心, 收到加班申請表的負責人需要在上面簽收時間, 包括日期和鐘點。

第十六條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 並以此作為計算加班補貼和調休的依據。

第十七條加班時數:週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請表上需要注明預計需要工作的小時數, 實際加班時數與計畫不能相差太遠, 部門主管和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

第十八條緊急任務: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計畫加班者, 須於事後1個工作日內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由分管領導加以額外說明。

第十九條加班打卡: 無論是工作日、周日或是假日加班, 員工均應如實打卡, 記錄加班時間。

第二十條因殊情況需撤銷加班的, 部門主管必須于加班前書面通知分管領導及加班人員, 撤銷加班申請, 並交至人力資源中心。

第二十一條不能在規定時間提交加班申請, 且無正當理由, 視為沒有加班。 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第二十二條《加班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批復後, 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十五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 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 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四章 加班限制

第二十四條加班時間限制:

(一)生產一線人員(生產製造課)每月加班一般不應超過36小時, 特殊情況除外。 經過批准的可超;

(二)後勤服務保障人員一律不得超過36小時, 自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加班時間。 否則視為工作效率低下。 超過36小時的, 按36小時計加班工資。

第二十五條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加班。

第五章 加班補償標準及計發

第二十六條加班補償方式有調休和計算加班工資兩種, 調休時間按1:1計算。

第二十七條 周日或節假日加班的, 如員工當月缺勤的,先作調休扣除缺勤後再計加班。

第二十八條辦公文職人員加班調休應在兩個月內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以後月度。凡調休的文職人員均應填寫《調休申請單》(附表二),並經主管、分管領導和人力資源中心同意審批。

第二十九條加班工資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工資;

(二)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加班工資;

(三)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加班工資。

第三十條加班工資結算發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資源中心核實後月底隨工資一起發放。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應予加班。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三十二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三十三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資,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三十四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可要求賠償相應損失。處以200元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中心解釋、執行,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如員工當月缺勤的,先作調休扣除缺勤後再計加班。

第二十八條辦公文職人員加班調休應在兩個月內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以後月度。凡調休的文職人員均應填寫《調休申請單》(附表二),並經主管、分管領導和人力資源中心同意審批。

第二十九條加班工資計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1.5倍計算加班工資;

(二) 週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2倍計算加班工資;

(三)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資的3倍計算加班工資。

第三十條加班工資結算發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資源中心核實後月底隨工資一起發放。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應予加班。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第三十二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時間的遲到、早退情節2倍處罰。

第三十三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資,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第三十四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並可要求賠償相應損失。處以200元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中心解釋、執行,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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