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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研究局局長:房地產稅可在頂層設計框架下開展“基層試錯”

備受關注的房地產稅仍在立法中, 關於其如何徵收、何時落地一直受到市場關注。

4月26日, 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在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網站發表的《建立房地產長效機制 首先要改革“改革方式”》一文稱, 可以在中央頂層設計框架下, 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差異化和區域開展“基層試錯”, 吸取經驗教訓, 逐步探索適合中國的房地產稅制度。

徐忠文章稱, 近期, 部分城市相繼推出租售並舉、租購同權、共有產權住房以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進入租賃市場等試點工作的探索, 對抑制房價過快上漲有一定的作用,

但依然屬於輔助性政策, 仍需要從根本上解決房地產市場的結構性體制性問題。 其中, 房地產稅是一個重要的政策措施。

十八屆三中全會早已明確提出加快房地產稅立法。 今年全國兩會上, 全國人大會議發言人張業遂表示,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財政部牽頭組織起草, 目前正在加快進行起草完善法律草案、重要問題的論證、內部徵求意見等方面的工作, 爭取早日完成提請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準備工作。

徐忠表示, “中國這麼大且不平衡、各地情況比較複雜, 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 一方面, 國際上很難提供成熟的經驗;另一方面, 國家內部很不平衡, 城市和農村、東部和西部、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發展非常不平衡。

房地產稅改革可能造成的影響很大, 決策層不容易下決心。

對於房地產立法是否可以借鑒國際經驗, 徐忠表示, 就房地產稅而言, 中國這麼大, 內部發展這麼不平衡, 而且還是一個轉型經濟體, 很難確保國外借鑒的法律真正適用。

因此, 徐忠認為, 在當前我國房地產稅試點條件相對成熟下, 現階段可以讓各個地方去搞試點。

徐忠稱, 這樣的好處是, 改革往往應從小範圍開始, 而且要強調改革是一種允許“試錯”的過程, 可以先試點, 如果發現問題, 吸取經驗教訓, 有些措施可以取消, 有些措施可予修正, 體現為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 而且從個別地方改革試點如北京、上海或其他地方, 一旦出現問題對中國整個經濟不會有那麼大的損害, 風險可控。 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種, 地方政府有試點的積極性。 可以在中央“頂層設計”的框架下, 地方政府依據各地差異化的位置和區域開展“基層試錯”。

房地產稅作為房地產調控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 政策方向非常明確。

徐忠說, 從當前我國實際情況來看, 加快推進房地產稅改革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 目前, 應採取“寬稅基、低稅率、可負擔、含存量、逐步實施、激勵相容”的原則, 加快推進房地產稅改革。

在他看來, “寬稅基”是指徵稅物件應涵蓋全部房地產, 體現公平原則;“低稅率”是指稅率設置應簡單易行, 不應過高, 如在0.2%-1.0%之間並由各地自行決定, 以便執行;“可負擔”是指應按一定標準設定免征額, 如人均30—60平方米的免征面積, 以降低居民負擔, 提高徵稅效率。 “含存量”是指房地產稅徵收範圍應同時包含增量和存量房地產, 而不是像重慶和上海等地的試點中只在增量上做文章, 將房地產稅徵收與交易環節掛鉤, 以有利於居民代際公平, 促進存量房供給。

“逐步實施”是指房地產稅應採取先試點、再推廣的改革步驟, 在推出首批試點具體方案同時, 明確逐步全面實施具體期限, 以有效引導市場預期;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 可將房地產稅試點與地方發行市政債規模掛鉤, 逐步增加以房產稅作為市政債償債來源的比重, 更好地激發地方推進改革的積極性, 推動改革走向深入。

此外, 還應理順房地產稅同建設、交易環節稅費的關係。 隨著房地產稅逐步推開, 要同步下調建設和交易環節的稅費, 維持合理稅負水準, 完善有利於居民持續換購住房的稅收政策。

“中國四十年改革開放一個成功經驗是分散決策、地方制度適度競爭、優化趨同, 只有通過試點, 才能夠在推行過程中知道當前在推進房地產稅究竟有什麼樣的問題, 什麼樣的措施是合適的,什麼樣的措施是不合適的。先‘自下而上’,然後再‘自上而下’,二者相結合,才能成功。改革也容易推進。通過競爭優化趨同去推進房地產稅和其他房地產的政策措施,這樣才能夠尋找到適合中國特色的長效機制。”徐忠說。

什麼樣的措施是合適的,什麼樣的措施是不合適的。先‘自下而上’,然後再‘自上而下’,二者相結合,才能成功。改革也容易推進。通過競爭優化趨同去推進房地產稅和其他房地產的政策措施,這樣才能夠尋找到適合中國特色的長效機制。”徐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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