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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登記日當期取得未抵扣專票,計“應交稅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18號)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形成的留抵稅額以及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作了明確規定: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對於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這個規定比較好理解;

對於轉登記日當期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這個規定似乎有些問題。

2018年18號公告第三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後, 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

根據檔規定, 納稅人轉登記日當期依然屬於一般納稅人。 那麼轉登記納稅人當期的進項稅額認證抵扣理應按照稅法相關規定, 認證後計入進項稅額及時申報抵扣。 關於此規定, 我們可以關注一下相關檔: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 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在這個檔裡, 我們關注到:對於通過認證的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 除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外, 納稅人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這就意味著, 如果一般納稅人認證的扣稅憑證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基本就失去了再抵扣的權利。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對於此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 公告稱: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

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 扣押、封存納稅人帳簿資料, 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資訊系統、網路故障, 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 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 未能辦理交接手續, 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2011年78號公告, 除了特殊情況(包含輔導期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認證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必須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否則視同自動放棄抵扣的資格。

然而, 公告第四條對納稅人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規定並不如我們所想, 公告規定: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 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經稽核比對相符的,

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 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

按照檔規定的對於納稅人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扣稅憑證的會計處理, 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對於轉登記日當月有抵扣需求的, 認證後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申報抵扣進項稅。 形成留底稅額的, 留抵稅額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對於轉登記日當月沒有抵扣需求的, 認證後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但是, 根據國稅函[2009]61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 第二種處理方式相當於納稅人扣稅憑證認證後沒有計入進項稅額進行申報抵扣, 理應視同放棄抵扣資格, 以後不允許再進行抵扣了。

2018年18號公告的規定,是屬於國家稅務總局的失誤,還是屬於對特定納稅人特定時期的新規?

如果屬於後者(但願如此),這是不是屬於多此一舉?

其實,對於轉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該按下列方式處理更為妥當。

1、納稅人轉登記當期已經取得的扣稅憑證,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經稽核比對相符後,全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進項稅。形成留底稅額的,留抵稅額餘額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對於納稅人轉登記當期未取得的扣稅憑證,後期取得憑證後,持稅控系統,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經稽查比對相符後,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分類處理,簡單明瞭。

作者:張欽光(秀財網特邀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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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8號公告的規定,是屬於國家稅務總局的失誤,還是屬於對特定納稅人特定時期的新規?

如果屬於後者(但願如此),這是不是屬於多此一舉?

其實,對於轉納稅人轉登記日前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應該按下列方式處理更為妥當。

1、納稅人轉登記當期已經取得的扣稅憑證,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經稽核比對相符後,全部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進項稅。形成留底稅額的,留抵稅額餘額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2、對於納稅人轉登記當期未取得的扣稅憑證,後期取得憑證後,持稅控系統,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經稽查比對相符後,轉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以上分類處理,簡單明瞭。

作者:張欽光(秀財網特邀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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