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間發生無償拆借資金是存在的一種普遍現象, 全面營改增前後對於流轉稅的處理確實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請廣大納稅人關注由不徵稅到徵稅的變化, 防範涉稅風險。 全面營改增之前, 關聯企業間無償拆借資金不繳納營業稅, 可以參考一下前國稅總局局長肖捷的線上答疑。
[網友fuqianghao]關聯企業企業之間無息借款, 如果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業稅目交營業稅的話, 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條規定的“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
[肖捷]正如主持人剛才所講的, 這位網友研究得確實很細緻。 按照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 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納稅的義務人。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因此, 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 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 則貸款方的此項貸款行為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行為, 也就是說不徵收營業稅。 如果沒有收取利息貨幣,
全面營改增之後, 關聯企業間無償拆借資金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適用稅率6%, 徵收率3%。 根據上述檔可知有兩個例外情形, 一是只有自然人無償提供貸款服務不屬於視同銷售情形;二是如果貸款服務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於視同銷售情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定,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目前有部分稅務機關無償借款利息收入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