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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擔保四項配套制度:劍指融資擔保亂象,利好小微企業

近年來, 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較快, 相應的監管措施也越來越具體。 銀保監會合並後下發的第一道文件, 也與融資擔保有關。 繼2017年8月21日國務院發佈了《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並於10月1號開始實施後,

4月2日, 銀保監會下發《條例》的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 對《條例》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超額擔保亂象頻發

融資擔保公司易出現兩大類違規行為:一是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 資本金不實、股東抽走資本金情況嚴重,

超額擔保問題突出;二是業務“異化”,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違規經營導致風險集中爆發。

在河北融投案件中, 河北融投擔保的專案海滄資本前法人代表姜濤攜4億元資金潛逃, 隨後, 河北融投又接連曝出多起資管產品無法履行擔保責任的違約糾紛, 公司陷入擔保風暴。 此外, 河北融投擔保的金額也超出了其能力範圍。 據工商資料顯示, 公司註冊資本為42億元, 按照相關規定, 融資性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 即河北融投最多只具有420億元的擔保能力。 而據公開資料顯示, 河北融投的對外擔保額保守估計在500億元左右。

對於擔保超額問題, 在此次銀保監會發佈的《條例》中顯示, 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 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適當放寬。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 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5%。

准入門檻提高

《融資擔保業務經營授權管理辦法》指出必須“持證上崗”, 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後, 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進一步明確, 銀行不得與不持有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擔保公司開展擔保業務合作, 已開展擔保業務合作的, 應當妥善清理處置現有合作業務。

去年出臺的《條例》將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額由500萬元提升至2000萬元;規定對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搆的融資擔保公司必須符合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億元的要求。 再加上本次配套檔中的細化准入機制, 東方金誠國際信用評估公司金融業務部認為, 這將使得部分資本規模較小、不具備代償能力的融資擔保機構逐步退出歷史舞臺, 有利於促進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擴大監管範圍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中指出了融資擔保新規適用的業務範圍, 包括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具體來看:

借款類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貸款、互聯網借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發行債券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其他融資擔保:指的是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畫、資產支援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本次配套制度重新界定和規範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範圍,面對日益複雜和多樣化的擔保業務模式,將可能出現風險的債券和其他類融資擔保業務均納入了監管範圍,解決了此前統計口徑不統一的問題。

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規模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對小微企業和“三農”進行了政策傾斜,對符合單戶在保餘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和單戶在保餘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農戶借款類擔保業務,設定了75%的權重;對《條例》規定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條件進行了細化(而一般情況下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明確為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可見引導融資擔保公司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規模,以發揮政策性作用。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此也表示,銀行應當積極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在業務風險可控基礎上,提高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銀擔合作雙方應當採取措施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成本

劃定達標過渡期

監管層對部分業務的新老劃斷原則和過渡期安排等事項進行了規定。對於《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對於2017年10月1日前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繼續執行原有監管制度有關規定,2017年10月1日後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按照《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的規定執行;對於《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於2019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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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借款類擔保業務、發行債券擔保業務和其他融資擔保業務。具體來看:

借款類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貸款、互聯網借貸、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票據承兌、信用證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發行債券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其他融資擔保:指的是擔保人為被擔保人發行基金產品、信託產品、資產管理計畫、資產支援證券等提供擔保的行為。

本次配套制度重新界定和規範了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範圍,面對日益複雜和多樣化的擔保業務模式,將可能出現風險的債券和其他類融資擔保業務均納入了監管範圍,解決了此前統計口徑不統一的問題。

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規模

《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對小微企業和“三農”進行了政策傾斜,對符合單戶在保餘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微企業和單戶在保餘額200萬元人民幣以下農戶借款類擔保業務,設定了75%的權重;對《條例》規定主要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條件進行了細化(而一般情況下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0倍),明確為對小微企業和農戶融資擔保業務在保餘額占比50%以上且戶數占比80%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放大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可見引導融資擔保公司擴大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業務規模,以發揮政策性作用。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對此也表示,銀行應當積極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在業務風險可控基礎上,提高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銀擔合作雙方應當採取措施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成本

劃定達標過渡期

監管層對部分業務的新老劃斷原則和過渡期安排等事項進行了規定。對於《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保本基金擔保業務,存量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餘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對於2017年10月1日前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繼續執行原有監管制度有關規定,2017年10月1日後發生的發行債券擔保業務,集中度指標按照《融資擔保責任餘額計量辦法》的規定執行;對於《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施行前,融資擔保公司自有資金投資比例符合原有監管要求,但未達到《融資擔保公司資產比例管理辦法》要求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給予不同時限的過渡期安排,達標時限不應晚於2019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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