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自殺事件實情, 購房戶蘇閔(化名)認為花85萬買回一套“凶宅”, 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日前, 湖南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判決, 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85萬元買套“問題”房屋
2017年3月, 蘇閔與房主李敏(化名)通過房產仲介公司, 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購房總價款為85萬餘元。 合同簽訂當日, 蘇閔按照合同約定向李敏支付了購房定金3萬元, 同時向房產仲介公司支付購房仲介費1.7萬元。 不久後, 蘇閔分兩次將餘下的房款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給李敏。
蘇閔四處打聽證實, 所買房屋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
法院判決“退房賠錢”
花了85萬, 卻買回一套“凶宅”, 蘇閔當即向李敏提出了退房的要求, 但遭到了拒絕。 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 蘇閔將李敏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被告李敏辯稱, 當時簽合同時她沒注意看合同條款, 她的本意並不是欺瞞, 不存在蓄意隱瞞,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 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撤銷原告蘇閔與被告李敏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蘇閔返還購房款85萬餘元, 並向原告蘇閔支付購房款中65萬元銀行貸款實際產生的利息;原告蘇閔將涉案房屋的產權重新過戶登記至李敏名下。
目前, 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凶宅”並無法律界定
天心區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董燕認為, “凶宅”的概念無法律界定。 民間的說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內出現過不吉利的事件, 比如非正常死亡。
“一般來說, 如果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 可能讓他人產生恐懼感。 ”董燕認為, 如果在同等價格的情況下, 沒有人會接受這樣的房屋, 這可以看作是一種民間習俗。 “這種民間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 屬於受法律保護範疇。 如果房主故意隱瞞應予披露的資訊, 可能涉嫌欺詐而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