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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費者花85萬買一套“凶宅”,法院判房主退房賠錢 房主故意隱瞞導致合同被撤銷

房主隱瞞房屋內曾發生過自殺事件實情, 購房戶蘇閔(化名)認為花85萬買回一套“凶宅”, 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日前, 湖南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判決, 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85萬元買套“問題”房屋

2017年3月, 蘇閔與房主李敏(化名)通過房產仲介公司, 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購房總價款為85萬餘元。 合同簽訂當日, 蘇閔按照合同約定向李敏支付了購房定金3萬元, 同時向房產仲介公司支付購房仲介費1.7萬元。 不久後, 蘇閔分兩次將餘下的房款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給李敏。

蘇閔四處打聽證實, 所買房屋以前一直作出租房使用,

就在他購房前, 一名女性租客在房子裡自殺身亡了。 但是, 李敏在房屋交易時, 卻從未提起此事。

法院判決“退房賠錢”

花了85萬, 卻買回一套“凶宅”, 蘇閔當即向李敏提出了退房的要求, 但遭到了拒絕。 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 蘇閔將李敏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被告李敏辯稱, 當時簽合同時她沒注意看合同條款, 她的本意並不是欺瞞, 不存在蓄意隱瞞,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天心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 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撤銷原告蘇閔與被告李敏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蘇閔返還購房款85萬餘元, 並向原告蘇閔支付購房款中65萬元銀行貸款實際產生的利息;原告蘇閔將涉案房屋的產權重新過戶登記至李敏名下。

法院同時還判決, 被告李敏向原告蘇閔支付1.7萬元購房仲介費, 並向蘇閔賠償損失3萬元。

目前, 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凶宅”並無法律界定

天心區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董燕認為, “凶宅”的概念無法律界定。 民間的說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內出現過不吉利的事件, 比如非正常死亡。

“一般來說, 如果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 可能讓他人產生恐懼感。 ”董燕認為, 如果在同等價格的情況下, 沒有人會接受這樣的房屋, 這可以看作是一種民間習俗。 “這種民間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 屬於受法律保護範疇。 如果房主故意隱瞞應予披露的資訊, 可能涉嫌欺詐而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

”(三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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