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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實施

法制網記者 蔡岩紅

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辦法實施後, 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貨物的查驗率僅為20%以下, 而對失信企業貨物查驗率則提高到80%以上, 體現了對誠信守法企業給予更多便利, 對違法失信行為的“零容忍”。

拓展信用管理適用範圍

據瞭解, 新辦法擴大了海關信用管理制度適用企業的範圍, 同時將企業相關人員信用資訊納入海關信用管理範疇。

新辦法不僅適用海關註冊登記企業, 其範圍包括報關企業、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企業以及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運輸企業等,

還增加了海關實施備案管理的企業, 即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和服務企業以及來往港澳貨運企業等。 至此, 在海關信用管理領域實現了對海關註冊登記企業和備案企業的全覆蓋。

新辦法還將企業相關人員的信用資訊納入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根據《公司法》規定並結合海關執法實踐需要, 將“企業相關人員”的範圍限定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關務負責人等與海關企業管理密切相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海關採集企業相關人員的信用資訊, 一方面是為避免原有企業被海關評定為失信企業後,

相關人員“改頭換面”重新註冊企業逃避海關信用管理, 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拓展海關信用資訊採集範圍, 通過匯總各方面資料資訊, 運用大資料分析等方式加強對進出口企業的信用管理。

完善失信企業認定標準

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介紹, 根據國家信用體系建設要求並結合海關執法實踐, 新辦法對“失信企業認定標準”作出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

新辦法將企業違規行為比例標準與年度行政處罰累計金額由二選一關係(具有其一即可)調整為疊加關係(兩者必須同時符合)。 即對於報關企業, 將原辦法規定的1年內違規行為次數超過上年度報關單、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萬分之五的, 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0萬元的標準,

調整為兩者必須同時具備;此外將年度行政處罰累計金額由10萬元提高到30萬元, 明顯提高了失信企業的認定標準。

將原辦法規定的“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不配合海關進行調查的”情形調整為“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原辦法的規定主要指向拒不配合海關調查, 範圍過窄, 沒有涵蓋抗拒、阻礙海關稽查、核查等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此外, 為落實國家信用體系建設要求, 推動海關與國家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制度, 將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國家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認定為海關信用管理領域的失信企業。

特別是新辦法還取消了部分認定標準, 提高了失信企業認定門檻,

避免因輕微過錯就使企業的信用等級被下調為失信。 如, 不再將報關差錯率作為失信企業認定標準。 “出現報關差錯很多情況下是由於企業相關人員工作疏忽所致, 主觀上並無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 同時也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種情況如果再因此被降為失信企業管理, 則處理過重, 有悖於過罰相當原則, 因此本次修訂刪除了有關內容。 ”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說。

明確不同信用企業查驗率

新辦法對企業信用管理措施也作出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調整, 在賦予認證企業更多與其信用狀況相適應的優惠便利措施的同時, 為失信企業設定了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 以充分體現“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的信用管理原則和理念。

對於一般認證企業, 新辦法將過去所規定的“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修改為“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50%以下”, 具體量化了較低查驗率的執行標準。 同時, 增加了海關事務擔保方面的優惠措施, 規定“海關收取的擔保金額可以低於其可能承擔的稅款總額或者海關總署規定的金額”, 減輕了企業負擔和資金佔用壓力, 進一步增強企業的獲得感。

新辦法明確, 高級認證企業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一般信用企業平均查驗率的20%以下, 體現了高級認證企業在便捷通關方面的優勢地位。 同時, 賦予高級認證企業向海關申請免予提交擔保的資格, 但只是享有申請免除擔保的資格, 並不自然獲得擔保責任的豁免。如果高級認證企業存在信用缺失或者監管風險,海關可以按照一般認證企業標準按比例收取擔保,也可以全額收取。

對於失信企業,新辦法將過去“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修改為“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80%以上”,確定了較高查驗率的具體標準。此外,將失信企業排除於查驗沒有問題免除相關費用的企業範圍。明確“不予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特別是還明確失信企業不適用相關通關便利措施,主要包括匯總徵稅制度和存樣留像放行措施。

建立信用異常企業名錄

建立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是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本次修訂中的新增內容。

新辦法所規定的“信用資訊異常企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未按規定向海關進行信用資訊年度報告的;二是失聯企業,即經過實地查看,在海關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查找並且通過在海關登記的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企業。

據介紹,列入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的企業將面臨兩方面的不利後果:由於這類企業或者是未按規定向海關報告信用資訊,或者是處於失聯狀態,屬於信用狀況不穩定或者信用缺失,因此在列入名錄期間企業信用等級不得向上調整。例如,一般信用企業如果被海關列入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在此期間其信用等級不會提升為一般認證企業。此外,屬於信用資訊異常情形的失聯企業,如果被海關列入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的,海關將其調整為失信企業。

法制網北京5月1日訊

並不自然獲得擔保責任的豁免。如果高級認證企業存在信用缺失或者監管風險,海關可以按照一般認證企業標準按比例收取擔保,也可以全額收取。

對於失信企業,新辦法將過去“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修改為“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在80%以上”,確定了較高查驗率的具體標準。此外,將失信企業排除於查驗沒有問題免除相關費用的企業範圍。明確“不予免除查驗沒有問題企業的吊裝、移位、倉儲等費用”。特別是還明確失信企業不適用相關通關便利措施,主要包括匯總徵稅制度和存樣留像放行措施。

建立信用異常企業名錄

建立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是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在本次修訂中的新增內容。

新辦法所規定的“信用資訊異常企業”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未按規定向海關進行信用資訊年度報告的;二是失聯企業,即經過實地查看,在海關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查找並且通過在海關登記的聯繫方式無法取得聯繫的企業。

據介紹,列入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的企業將面臨兩方面的不利後果:由於這類企業或者是未按規定向海關報告信用資訊,或者是處於失聯狀態,屬於信用狀況不穩定或者信用缺失,因此在列入名錄期間企業信用等級不得向上調整。例如,一般信用企業如果被海關列入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在此期間其信用等級不會提升為一般認證企業。此外,屬於信用資訊異常情形的失聯企業,如果被海關列入信用資訊異常企業名錄超過90日的,海關將其調整為失信企業。

法制網北京5月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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