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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如何賠償?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補償項目有哪些

據瞭解, 城鎮居民拆遷房屋的補償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 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城鎮居民房屋拆遷補償項目有哪些?

1、房屋拆遷補償(通過評估確定)

2、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4、搬遷補助費(搬家費);

5、獎勵(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定且搬家交房的才可獲得獎勵);

6、地大於房補償:指對合法土地面積大於合法房屋面積的部分所給予的補償。

相關法律知識: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 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 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 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 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定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

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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