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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的方法有哪些?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 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 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也就是說, 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 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 均作為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主要有哪幾種方法?找法網小編為大家介紹。

債務重組主要的四種方法為:

一、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協力廠商承擔的行為。 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 對於債權人來講, 就是一種債券轉讓。

根據我國《合同法》有關債務轉移和債權轉讓的規定, 負債企業轉移債務時,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權人將其對負債企業的債權轉讓給協力廠商時, 應通知負債企業。 否則債務轉移或債權轉讓不發生法律效力。 在進行債務轉移時, 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與主債務應一同轉讓,

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另外, 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債務或者轉讓債權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 應按規定辦理。 比如, 根據我國有關外債管理法規的規定, 外債的轉讓必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債變更登記。

又比如, 根據外經貿部、財政部、人民銀行2001年10月26日發佈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的規定, 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可以向外商轉讓其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債權, 但轉讓前必須由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二、債務抵銷。

所謂債務抵銷是指當事人就相互之間的債務, 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行為。

如果雙方的債務數額不相等, 對尚未抵銷的剩餘債務, 債務人仍有清償的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 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 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 應當通知對方。 而且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 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 經雙方協商一致, 也可以抵銷。 債務抵銷有利於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 對債權人來說, 則有利於保障債權的及時實現。 在債務重組實踐中, 債務抵銷經常會結合債權轉讓這種重組方式配套運用。 這種操作方法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可以找到明確的法律根據。

《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 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 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 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舉例說, A公司擬進行債務重組, B公司為其母公司, C公司對A公司享有1000萬到期債權, B公司對C公司又享有800萬到期債權。 現進行如下操作:

第一步, B公司將其對C公司的800萬到期債權等值轉讓給A公司。 經該項轉讓, A公司享有對C公司800萬的到期債權, B公司享有對A公司800萬的到期債權, B公司與C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

第二步, 將C公司對A公司負有的800萬到期債務與A公司對C公司負有的1000萬到期債務中的相應部分相互抵銷。

通過債權轉讓和債務抵銷這兩種方式的配套運用,A公司對C公司的到期債務減少至200萬;至於A公司對C公司所負800萬債務,由於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減緩甚至延期,從而減輕了A公司的負債負擔,達到了債務重組的目標。

 三、債務豁免。

四、削債。

或稱“債權打折”。所謂削債是指由債權人減讓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採用。

這種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債權人只能收回部分權,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有利於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於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實踐中,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經常得到採用。在前述“粵海重組”案中,廣東省政府就是經過與境外債權人兩年多的艱苦談判,為粵海公司平均削債 42.78%,並形成一個“雙贏”的債務重組方案,最終成功重組粵海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務追償過程中通常會對一批具有部分償債能力、但不宜起訴的債務人,通過深入調查最大償債能力、反復談判和嚴格審批程式,採取削債的方式收回部分債權。

通過債權轉讓和債務抵銷這兩種方式的配套運用,A公司對C公司的到期債務減少至200萬;至於A公司對C公司所負800萬債務,由於B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可以得到減緩甚至延期,從而減輕了A公司的負債負擔,達到了債務重組的目標。

 三、債務豁免。

四、削債。

或稱“債權打折”。所謂削債是指由債權人減讓部分債權,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一般在企業資不抵債時較常採用。

這種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債權人只能收回部分權,甚至完全收不回任何債權。因此,通過適當的債權減讓,有利於避免債權人遭受更大的損失。這種重組方式在《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中規定為“以低於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實踐中,削債這種債務重組方式經常得到採用。在前述“粵海重組”案中,廣東省政府就是經過與境外債權人兩年多的艱苦談判,為粵海公司平均削債 42.78%,並形成一個“雙贏”的債務重組方案,最終成功重組粵海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務追償過程中通常會對一批具有部分償債能力、但不宜起訴的債務人,通過深入調查最大償債能力、反復談判和嚴格審批程式,採取削債的方式收回部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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