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本次一致行動關係的解除不會引起公司管理層變動, 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九陽股份)實際控制人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於近日簽署了《關於解除一致行動〈協議書〉的協議》(以下簡稱:《解除協議》)。 一致行動關係解除後,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王旭甯先生。 現就該事項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動關係情況
2002年5月20日, 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共同簽署《協議書》(以下簡稱:《一致行動協議》)。
根據《一致行動協定》的相關條款, 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約定對擬共同出資設立的山東九陽小家電有限公司(九陽股份前身, 以下簡稱:九陽有限)以及在上海設立投資公司(該公司目前正式名稱為上海力鴻新技術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上海力鴻)的所有重大事宜以協商方式決定, 若協商不成, 則按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形式發表各方意見, 即採取一致行動。
二、一致行動關係解除前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歸屬
一致行動關係解除前, 截至2017年4月18日, 上海力鴻持有公司股份370,046,180股, 占公司總股本的48.21%, 為公司的控股股東。
根據上海力鴻的公司章程, 截至2017年4月18日, 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合計持有上海力鴻77.57454%的股權,
三、一致行動關係解除的相關情況
為了提高公司決策效率, 便於各方更清晰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決策意見, 2017年4月19日, 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共同簽署《關於解除一致行動〈協議書〉的協議》(以下簡稱:《解除協議》)。 《解除協議》約定如下:
"1、自本協定簽署生效之日起, 各方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書》解除, 各方在上海力鴻及九陽重大事宜決策方面均不再保持一致行動關係, 各方按照法律、法規、規範性檔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依照自己的意願獨立發表意見, 行使投票權等各項權利, 並履行相關義務。
2、自本協定簽署生效之日起, 各方基於一致行動《協議書》約定的各項權利義務及做出的相關承諾一併解除。
3、各方確認, 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 就一致行動關係事宜, 各方未簽署或達成其他的口頭或書面的一致意見。
4、協議解除後上海力鴻和九陽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為甲方(即王旭寧)。
5、本協定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
四、一致行動關係解除後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歸屬
一致行動關係解除後, 上海力鴻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70,046,180股, 占公司總股本的48.21%, 仍為公司控股股東;王旭寧為上海力鴻第一大股東, 持有上海力鴻51.79193%股權, 並擔任九陽股份董事長、總經理職務, 對公司的生產經營起核心作用, 對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策具有重大影響,
五、一致行動關係解除對公司的影響
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簽署《解除協議》後, 解除其一致行動關係, 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王旭甯先生。 王旭甯先生一直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 是公司經營管理層的核心人員和日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重要決策者, 一致行動關係解除不會引起公司管理層變動, 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六、其他說明
1、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以協定方式解除一致行動關係, 為協議各方真實意思表示, 沒有違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的強制性規定。
2、一致行動關係解除後, 王旭甯先生將繼續履行公司上市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諾。
七、律師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了專項法律意見, 認為:
1、《一致行動協定》及《解除協定》均已經過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的共同有效簽署, 協議相關條款沒有違反《公司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的強制性規定, 協議真實、合法、有效。
2、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對九陽股份(包含其前身九陽有限)及上海力鴻的一致行動和共同控制關係於2002年5月20日成立, 於2017年4月19日解除。
3、《解除協定》簽署前, 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通過投資控股上海力鴻和一致行動關係共同控制公司, 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解除協議》簽署之日(即2017年4月19日)以後, 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為王旭寧。
八、備查文件
1、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簽署的《關於解除一致行動〈協議書〉的協議》;
2、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的《關於九陽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之專項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20日
八、備查文件
1、王旭甯、朱宏韜、朱澤春及黃淑玲簽署的《關於解除一致行動〈協議書〉的協議》;
2、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出具的《關於九陽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之專項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九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