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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應何時繳納個稅?

編者按:

股權轉讓過程中不僅涉及到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股權交易問題, 同時也關乎相關稅費的征繳。 自然人轉讓股權時, 一個繞不開的問題就是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對於受讓方一次性付款時, 以 “財產轉讓所得”一次性征繳個稅, 在實務操作簡便易行。 可一旦交易雙方約定分期支付股權價款, 就會涉及到個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問題, 關於時點確定頗有爭議。 本文將從現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範性法律檔談一談股權轉讓款分期支付個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問題。

一、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繳納個稅時點確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 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 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 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 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 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 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

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 按時繳庫, 並專項記載備查。 ”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並用法, 注重源泉扣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不難看出, 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 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 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 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相關稅款的時點, 即在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 因此, 在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時, 股權交易雙方約定的各期股款支付時點即為支付應稅款項之時,

因以此來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

不僅如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 且所得已經實現的, 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 作為轉讓方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確定, 除了股權變更登記完成之外, 並以轉讓方已實際收到價款為實質要件。

從個人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來看, 個人所得的判定原則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 即實際收到款項時確定所得, 實際支付時發生扣繳義務。

二、稅款分期繳納並不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

《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

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 計算納稅。 ”

從文義上理解, 在計算財產轉讓所得的納稅時, 應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進行計算, 計算的方法是全部收入減去全部成本, 以一次為標準進行計算, 不能分次。 顯然這樣理解是對法律條文的誤讀, 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 法律解釋是實務中正確適用法律條文的關鍵, 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應當遵從目的解釋和體系解釋等相結合的原則, 不能簡單的對文義進行偏頗的概括。 此條文中的一次並非指代財產轉讓中不能約定分期支付價款, 而是指整個轉讓中的總價款確定為一次, 在各期支付的價款中可以相應的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扣繳。

不僅如此, 第二十二條的“一次轉讓”是指財產轉讓所得的收入不能分割, 必須完整與財產轉讓原值和合理費用配比, 這是一個計算稅的過程。 而《個人所得稅法》是第八條、第九條是征納稅條款, 在實質上應當有所區分, 不能混為一談。 因此, 用《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解釋, 股權轉讓款需要一次性扣繳有失偏頗, 是對法律條款的誤讀。

三、以“收付實現制”來看分期支付股權轉讓款個稅征繳問題

收付實現制, 又稱現金制或實收實付制是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 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 按照收付實現制, 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間將與現金收支行為的發生與否,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換言之,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這裡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對照上述規定,尚未實際支付的預提利息似乎可以暫時不要扣繳稅款,但是,上述規定指明“其他形式的支付”還是要扣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就有這方面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雖沒有向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樣對所得判定原則予以明文規範,但是從以上法律、法規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來看,個人所得的判定原則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即實際收到款項時才有所得,實際支付時才有扣繳義務。

回到我們討論的問題上來,個稅所得判定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無論是在實務中還是學術界都得到普遍認可。例如,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政策解讀稿中,國家稅務總局指出納稅人 “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瞭解讀。中國納稅籌畫第一人張中秀強調,“實際取得”指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不是這份工資薪金歸屬的時間。個稅調整採用了收付實現制,收付實現制指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

小結:

個人所得稅屬於直接稅,人們對其的關注度不比其他任何稅種低。其關乎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最能讓納稅人感受到“稅痛”的稅種之一。因此,在日常經濟交易中,納稅人應當適時瞭解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避免稅務機關的違法行為損害個人的正當財產權益。在分期支付股權款個稅的征繳問題上,適用不同的課稅方法必然會對納稅人的經濟利益產生一定影響,納稅人可以通過瞭解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提高自己的稅法意識。

(作者

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間將與現金收支行為的發生與否,緊密地聯繫在一起。換言之,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這裡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帳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對照上述規定,尚未實際支付的預提利息似乎可以暫時不要扣繳稅款,但是,上述規定指明“其他形式的支付”還是要扣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7〕656號)就有這方面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將屬於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雖沒有向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樣對所得判定原則予以明文規範,但是從以上法律、法規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來看,個人所得的判定原則遵循的是“收付實現制”,即實際收到款項時才有所得,實際支付時才有扣繳義務。

回到我們討論的問題上來,個稅所得判定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無論是在實務中還是學術界都得到普遍認可。例如,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政策解讀稿中,國家稅務總局指出納稅人 “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進行瞭解讀。中國納稅籌畫第一人張中秀強調,“實際取得”指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不是這份工資薪金歸屬的時間。個稅調整採用了收付實現制,收付實現制指以現金收到或付出為標準,來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的發生。現金收支行為在其發生的期間全部記作收入和費用,而不考慮與現金收支行為相連的經濟業務實質上是否發生。

小結:

個人所得稅屬於直接稅,人們對其的關注度不比其他任何稅種低。其關乎納稅人的切身利益,也是最能讓納稅人感受到“稅痛”的稅種之一。因此,在日常經濟交易中,納稅人應當適時瞭解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避免稅務機關的違法行為損害個人的正當財產權益。在分期支付股權款個稅的征繳問題上,適用不同的課稅方法必然會對納稅人的經濟利益產生一定影響,納稅人可以通過瞭解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提高自己的稅法意識。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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