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殺死腦細胞的政策:再讀國家稅務總局(2017)11號公告

2017年4月20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2017年1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公告有幾條規定, 細讀起來還是特別的費思量。

公告第一條: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 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 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 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公告條款一, 有以下幾點需要考慮的問題:

▲問題一:公告條款一明確了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

不視同混合銷售, 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價值以及建築服務的價值, 依次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但是我們在關注到“銷售自產的貨物”這個“定語”外, 還應該關注到“納稅人”這個“主語”。

到底什麼樣的“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貨物”才可以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1、生產型企業。

此類納稅人肯定符合本公告的規定, 生產型企業銷售自產的貨物, 合情合理合法。

2、貿易型企業。

貿易型企業能否“銷售自產的貨物”?從工商管理的角度, 貿易型企業自產, 似乎屬於超範圍經營, 可是稅務機關幾時在意過超範圍經營?貿易型企業如果能證明所售貨物為自產, 應該也可以適用本條款規定,

然而, 貿易型企業如何自證自產?

3、建築施工企業

建築施工企業購進材料現場焊制本條款一“列舉的”部分貨物, 並提供建築服務, 如何理解?

建築企業為工程項目購進本條款一“列舉的”貨物並提供建築服務, 就可以全額抵扣增值稅, 然後全額按照建築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又如何理解?

我的建議是把公告第一條裡的“納稅人”, 修正為“非建築業納稅人”。

▲問題二:公告條款一羅列的“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 這裡屬於列舉, 還是屬於例舉?

雖然公告裡有“等”這一字眼, 但是中國的文化之精深, 真要理解這個“等”的概念, 還真不容易。

上圖是用百度查閱的“等”字的釋義, 既可以表示列舉, 又可以表示例舉。 而11號公告裡用了這個字眼,

這可讓我們如何領會公告精神才好?

唉, 越想越迷糊!

公告第二條: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後, 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定等方式, 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協力廠商”)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 並由協力廠商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 由協力廠商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合同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此公告最初的初衷應該是為了解決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總公司簽署合同, 分公司施工結算時的開票問題。 本公告公佈前, 簽署合同的建築企業總公司與發包方屬於結算單位,

而真正施工的分公司(其實大多數都屬於掛靠資質的)一般與總公司以總包和分包的身份出現。 但這種情況會造成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的核算麻煩, 增加工作量。 本公告發佈後, 開票核算問題迎刃而解。

然而, 其他問題來了:

▲問題一:什麼叫“集團內其他納稅人”?

舉個例子:A集團旗下有兩家公司E企業和F企業, B集團企業有M企業和W企業, 但是A和B又同時參股H企業。

那麼, H企業和E企業、F企業是否屬於集團內企業?H企業和M企業、W企業是否屬於集團內企業?

公告對於“集團內的其他納稅人”有沒有更細緻的定義, 靜待總局進一步明示。

會不會出現地方政府強行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註冊分公司, 並要求將工程項目授權給工程所在地分公司施工的現象?

地方政府強行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將專案施工授權給集團內註冊在項目所在地的納稅人, 就會把稅收強制留在項目所在地, 如此, 建築施工企業的異地施工增值稅預繳制度豈不是一紙空文?

▲問題三:會不會出現某些建築施工企業中標後, 低價轉包給其他企業施工的現象?企業為了避免轉包嫌疑, 方便開票結算, 完全可以突擊進行股權變更, 將轉包雙方變成集團內企業。

2016年53號公告, 稅務總局幹了紀檢委的工作, 累;2017年11號公告, 稅務總局又準備插手建委的工作, 牛!

公告第三條: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與本公告條款三有關的有這麼兩條規定:1、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檔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第二條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問題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是否適用於2016年17號公告,自行決定;是否適用於2017年11號公告,依然自行決定。

▲問題二:除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外的地級市,本地級市內施工無需再辦理外經證、預繳增值稅,是好事,但是請參考公告第二條分析裡的“問題二”的內容。

公告第四條: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個人認為公告第四條第一段的表述屬於沒有準確表達出政策擬定者的本意,屬於詞不達意。

其實本條款第一段可以改為: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價值以及建築服務的價值,依次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或者,直接將本條款的此條規定放到公告第一條內容裡,做個特殊解釋: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不視同混合銷售,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價值以及建築服務的價值,依次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外購電梯並提供安裝服務,也可以不視同混合銷售,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價值以及建築服務的價值,依次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至於安裝工程可否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屬於顯而易見的問題。設備都按照貨物銷售供給購買方了,施工工程必然屬於甲供工程。甲供工程,施工方的安裝工程自然有權利選擇是否採用簡易計稅!

11號公告將此內容做單獨表述,有點莫名其妙。

點此以下乾貨統統免費送給你!

《財務總監實用工具箱》大全

全套會計管理通用表格

一套近乎完美的公司財務流程

118張會計財務常用Excel報表模版

超全的企業內部控制資料任性送送送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公告與本公告條款三有關的有這麼兩條規定:1、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檔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2、第二條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的,由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問題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是否適用於2016年17號公告,自行決定;是否適用於2017年11號公告,依然自行決定。

▲問題二:除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外的地級市,本地級市內施工無需再辦理外經證、預繳增值稅,是好事,但是請參考公告第二條分析裡的“問題二”的內容。

公告第四條: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個人認為公告第四條第一段的表述屬於沒有準確表達出政策擬定者的本意,屬於詞不達意。

其實本條款第一段可以改為: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價值以及建築服務的價值,依次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或者,直接將本條款的此條規定放到公告第一條內容裡,做個特殊解釋: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的,不視同混合銷售,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價值以及建築服務的價值,依次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外購電梯並提供安裝服務,也可以不視同混合銷售,需要在簽訂合同時明確貨物價值以及建築服務的價值,依次分別按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至於安裝工程可否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屬於顯而易見的問題。設備都按照貨物銷售供給購買方了,施工工程必然屬於甲供工程。甲供工程,施工方的安裝工程自然有權利選擇是否採用簡易計稅!

11號公告將此內容做單獨表述,有點莫名其妙。

點此以下乾貨統統免費送給你!

《財務總監實用工具箱》大全

全套會計管理通用表格

一套近乎完美的公司財務流程

118張會計財務常用Excel報表模版

超全的企業內部控制資料任性送送送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