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小編與大家分享了申領失業金的資格與流程。
但是生活在不斷變化, 當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需要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 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當然, 也許你之前已經領取過失業金, 再次面臨失業人員該怎樣計算繳費年限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 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