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二手房過程當中, 資訊極不對稱, 為什麼呢?
想買房的人找不到房源, 想賣房的人又找不到買主, 那麼在這個背景下滋生了一種公司;
叫做房地產仲介公司, 這個仲介公司的最原始的作用是什麼呢?
很簡單, 彙集大量的房源資訊, 之後再通過廣告等等形式, 把房源推出去, 供買房人找到合適的房源, 這個事是一個多麼好的事情, 對不對?
房地產仲介公司, 就通過賣資訊的方式, 獲取資訊費用;
那麼他就有一個特點, 什麼特點呢?
就是房源資訊的私密性, 有的買家房子住進去了, 還沒見到過賣家, 拿房產證的時候, 才見到;
當然現在, 一般在交易過程中, 特別是過戶期間, 就能見到了, 因為程式優化後, 雙方必須都在場;
在那麼一個什麼背景下, 房地產仲介公司只是一個資訊的出售者, 但是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逐漸成熟, 以及二手房交易中問題的不斷湧現,
不再是那個單純的資訊提供者, 而是責任, 義務, 權利這樣的一個載體, 肯定是越來越重要;
都知道, 在整個二手房買賣的過程中, 買方永遠是最弱者的狀態, 為什麼呢?
房源資訊不是自己的, 要花錢買;
交易流程不熟悉, 要花錢買;
賣方資訊和自己瞭解到的資訊不對稱, 需要花錢買;
買房子要花錢, 雙方的仲介費得付, 雙方的稅金也得付, 一切好像都和賣家沒關係似的?
那麼, 這些房源資訊, 服務從哪裡買, 那就是從仲介購買, 仲介公司的責任和義務也越來越多;
那麼, 現在的房地產仲介公司, 都會有那些責任和義務呢?
第一:簽署買賣三方委託代理協定;
這個房地產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內容,
因為它具有法律效力, 簡單吧?
別罵我, 實際內容才是最重要的, 簽署這個合同要注意哪方面的內容呢?
一是房源資訊真實性, 有的時候看房也是一個苦差事, 對不對:
還有就是一旦進入買賣階段, 是不是獨家都無所謂, 房屋坐落在哪裡他也不敢寫錯, 對不對:
還有就是仲介服務的時間, 這是典型的出售資訊的模型, 這個就不多說了。
主要是說權利和義務, 以及責任;
二是交易價格, 付款方式, 稅費怎麼出, 還有仲介費;
交易價格就不多說了, 雙方協議去吧, 自由發揮;
付款方式, 也不多說了, 為什麼呢, 因為現在都走網簽和資金監管程式, 基本問題也都規避了;
稅費怎麼出, 買賣雙方都有稅,
仲介費就不多說了, 一般仲介公司會有規定, 接受就買, 不接受就先放一放;
三是買賣仲介三方責任;
這個是重點, 特別是在帶不帶出租約定, 抵押情況, 解壓, 資訊真實性, 房屋過往情況, 查封情況等等要做約定, 一個是買方的承諾, 一個是協力廠商的調查, 要詳盡;
多數問題, 可能多會出在這個環節, 為什麼呢?
前幾天, 就有一個客戶回饋, 買了房子, 過了戶正在裝修, 來了三個小混混, 說是房子在一個月前出租給他們了, 一裝修就來鬧, 報警3次員警也不來看一下, 怎麼辦?
可氣的是, 原房主手機停機, 人間蒸發了;
只能起訴房東和仲介,
四是交房問題;
水電煤氣, 暖氣, 物業費, 電視, 電話, 戶口等等問題的約定;
必要的時候, 要約定預留房子尾款, 作為牽制的一種協定, 否則你等著遷戶口給孩子上學呢, 他不給你遷走, 你不乾著急上吊啊?
把這些證都拿到, 之後一一過戶, 一一兌現, 才能夠算一次完整的交房和買賣;
第二:仲介必須承擔哪些責任?
上述協議中的約定, 實際都非常的明瞭了, 主要就是保護買方, 保護自己;
因為自己花一切的錢, 不能買個啥也不知道, 最後發現買了一個詞, 叫做上當, 那就不好了;
一是真實性以及房屋情況調查的責任;
這個涵蓋的就太廣了, 比如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 出售人的資格權利情況;房子的基本情況,年限,有沒有漏雨,有無租約、維修基金的繳納,戶口等情況;
還有就是,物業水電煤,欠費情況,剩下的就是算好了稅費,交易費用,都有哪些程式等等;
這些都要約定在協議裡面,有任何問題,都要拿仲介試問,同時寫好這是義務,要承擔責任;
二是負責交易的全程跟蹤和辦理;
現在二手房交易都非常的簡單,要經過網簽和資金監管程式,也不需要因為怎麼付款的事情糾結;
過戶期間,收集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等等。
這裡提到一點,就是賣方的承諾,買方一定要仲介和賣方一起承擔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那麼就會有督促的一個程式,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直接起訴仲介和原房主,為什麼呢?
連帶責任,就是起到很好的對自己的,買房人的一個保護,因為咱是弱者,確確實實是弱者;
三是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果仲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一人處理,再或者房屋交易,或者房屋本身有重大漏洞,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仲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有一個別墅,曾經兇殺案死過3個人,仲介也沒有告知,最後原房主和仲介一起告上法庭,最後退房,退款,一分不少;
阿永哥點評:
一是有人賣房不想走網簽和資金監管程式,那就不買了,安全第一,很可能有貓膩,否則為什麼不願意網簽,對不對,這麼好的政策,保護雙方利益?
二是和仲介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已經非常的明確了,早已經不僅僅是資訊費了,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關鍵的問題之一,除了房款之外安全責任,仲介到底能不能承擔得起來?
買房賣房,怎麼增值,怎麼識破花招;
出售人的資格權利情況;房子的基本情況,年限,有沒有漏雨,有無租約、維修基金的繳納,戶口等情況;還有就是,物業水電煤,欠費情況,剩下的就是算好了稅費,交易費用,都有哪些程式等等;
這些都要約定在協議裡面,有任何問題,都要拿仲介試問,同時寫好這是義務,要承擔責任;
二是負責交易的全程跟蹤和辦理;
現在二手房交易都非常的簡單,要經過網簽和資金監管程式,也不需要因為怎麼付款的事情糾結;
過戶期間,收集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等等。
這裡提到一點,就是賣方的承諾,買方一定要仲介和賣方一起承擔責任,或者連帶責任;
那麼就會有督促的一個程式,遇到問題解決不了,直接起訴仲介和原房主,為什麼呢?
連帶責任,就是起到很好的對自己的,買房人的一個保護,因為咱是弱者,確確實實是弱者;
三是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果仲介故意隱瞞了真實資訊或故意提供了虛假資訊,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或者夫妻共同財產一人處理,再或者房屋交易,或者房屋本身有重大漏洞,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仲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就有一個別墅,曾經兇殺案死過3個人,仲介也沒有告知,最後原房主和仲介一起告上法庭,最後退房,退款,一分不少;
阿永哥點評:
一是有人賣房不想走網簽和資金監管程式,那就不買了,安全第一,很可能有貓膩,否則為什麼不願意網簽,對不對,這麼好的政策,保護雙方利益?
二是和仲介之間的責任和義務,已經非常的明確了,早已經不僅僅是資訊費了,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關鍵的問題之一,除了房款之外安全責任,仲介到底能不能承擔得起來?
買房賣房,怎麼增值,怎麼識破花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