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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正在成為下一個國際避稅天堂?

導讀

近日, 歐盟議會發佈了一份報告。 該報告稱:由於美國拒絕加入《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CRS), 再加上美國國內一系列可供外國人避稅的法律工具,

美國正在成為主流國際避稅天堂。

美國逐漸成為主流的避稅天堂

多年來, 美國一直批評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和法律説明有錢的美國人避稅。 在2008年的競選演講中, 前美國總統奧巴馬還指責加勒比海是“避稅天堂”。

然而, 殊不知, 近年來, 美國逐漸成為全球主流的殼公司天堂。

美國各州稅率

一方面, 由於美國是聯邦制的國家, 對於非憲法規定的屬於聯邦的事務, 地方各州議會可以立法, 這導致了許多州在公司設立、資訊披露和稅務徵收採取不同的規定。 相對於澤西島、開曼群島和巴哈馬,

美國的內華達州、德拉瓦州、蒙大拿州和紐約州等地對開設離岸公司的要求更為寬鬆。 在美國的許多州, 想要開設殼公司的人甚至不用提供護照、駕照等身份證明, 這些殼公司對實際控制人資訊保密性很強。 甚至有人戲稱, “在美國一些州, 開一家公司比辦一張圖書館會員還要容易”。

另一方面, 美國沒有加入《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CRS), 外國人在沒有投資持有資產, 不需要報告自己作為殼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資訊, 而且美國的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也沒有義務向該外國人的稅收主管國家稅務部門報告相關的金融帳戶資訊。

看到這裡, 有的朋友會說, 美國不是還有FATCA(《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嗎?的確,

根據FATCA法案, 若美國納稅人個人或機構持有的海外金融資產總價值達到一定標準, 該納稅人將有義務向美國國稅局進行資產申報, 而且簽訂協定的全球金融機構被要求向美國國稅局報告美國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 但美國政府和美國的金融機構則無對應的報告義務。 換言之, 一個歐洲人在美國投資, 美國的金融機構不會向該外國人的國家報告其金融資訊, 但如果美國人在歐洲國家投資, 則該歐洲國家的金融機構需向IRS報告其帳戶資訊。

結構設置示例

假設一中國民營企業家A先生, 經過自己的努力白手起家後, 在海外擁有一筆資產, 但後來又出於其他原因, 不想以自己的名義顯名持有資產, 同時也希望能夠節稅。 通過下列三種結構設置的比較, 您就能發現美國作為國際避稅地的優勢。

方案一:在英屬維京群島群島設立B公司, 在澳大利亞設立C公司;

方案二:在多明尼克設立B公司, 在澳大利亞設立C公司;

方案三:在多明尼克設立B公司, 在美國內華達州設立C公司。

方案一:

由於中國、英屬維京群島和澳大利亞都是CRS的成員國,英屬維京群島的金融機構經過識別後,在識別到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CRS成員國中國的公民A先生時,就會將相關資訊報告到中國的稅務機關。

方案二:

看完第一種方案後,或許有人會說,那我不在CRS成員國設立公司不就可以了嗎?然而, CRS的制定者早就預想到了這種情況。為了避免帳戶持有人通過在非CRS參與國設立投資實體而規避CRS的情形,OECD特別規定,位於非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應被視為消極非金融機構,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實際控制人。換言之,在非CRS成員國(如多明尼克)的B公司被穿透後,A先生作為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就會被披露到中國的稅務機關。

方案三:

如果在美國的低稅州(如內華達州)先設立公司C,由C公司持有海外資產,再由位於非CRS成員國(如多明尼克)的B公司完全控股C公司。這樣一來,由於美國不是CRS的成員國,就不會發生方案二中的“穿透”現象。再加上多明尼克也非CRS成員國,多明尼克的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沒有義務對B公司的帳戶資訊進行調查,也沒有義務向中國稅務機關B公司實際持有人A先生的資訊。即便多明尼克是FATCA的成員國,只要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是美國人,多明尼克的金融機構亦無須將其資訊報告給美國IRS。這樣一來,就很好地起到了保密的作用。

據美國一家金融機構預測,類似方案三的稅務籌畫和設計,每年大約能夠吸引上萬億美元的海外資金通過這樣的離岸公司流入美國境內。因此,儘管面臨歐盟的批評和遊說,但是“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特朗普的施政宗旨和目標,一切對美國有利的事情特朗普都會去做,所以,在未來,預計在美國設立結構的各種益處不會因歐盟批評而受到負面影響。

王昊律師點評

瑞銀法律專家提醒:儘管美國很可能成為下一個避稅天堂,但通過美國殼公司持有資產並非毫無風險,大家也切勿被當下各所所謂的“無風險”、“保收益”的海外投資方案洗腦。很簡單,一方面,如果不止是歐盟國家施壓,如果其他主要大國也聯合起來要求美國配合CRS成員國,也難保美國政府會答應。另一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通過美國殼公司節稅的方式以外,CRSR的出現並沒有讓原先合法節稅的工具(如信託和人壽保單等法律工具)失效或無效,大家反而應該更善用它們。海外投資時,選擇何種方式,是用殼公司持有還是用信託或者其他方式持有,要看投資者個人的實際情況而定,最好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量身定做合適的方案,切勿盲目跟風。

END
抄襲必究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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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

由於中國、英屬維京群島和澳大利亞都是CRS的成員國,英屬維京群島的金融機構經過識別後,在識別到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CRS成員國中國的公民A先生時,就會將相關資訊報告到中國的稅務機關。

方案二:

看完第一種方案後,或許有人會說,那我不在CRS成員國設立公司不就可以了嗎?然而, CRS的制定者早就預想到了這種情況。為了避免帳戶持有人通過在非CRS參與國設立投資實體而規避CRS的情形,OECD特別規定,位於非CRS參與國的“金融機構”應被視為消極非金融機構,需要被穿透,找出其實際控制人。換言之,在非CRS成員國(如多明尼克)的B公司被穿透後,A先生作為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就會被披露到中國的稅務機關。

方案三:

如果在美國的低稅州(如內華達州)先設立公司C,由C公司持有海外資產,再由位於非CRS成員國(如多明尼克)的B公司完全控股C公司。這樣一來,由於美國不是CRS的成員國,就不會發生方案二中的“穿透”現象。再加上多明尼克也非CRS成員國,多明尼克的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沒有義務對B公司的帳戶資訊進行調查,也沒有義務向中國稅務機關B公司實際持有人A先生的資訊。即便多明尼克是FATCA的成員國,只要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不是美國人,多明尼克的金融機構亦無須將其資訊報告給美國IRS。這樣一來,就很好地起到了保密的作用。

據美國一家金融機構預測,類似方案三的稅務籌畫和設計,每年大約能夠吸引上萬億美元的海外資金通過這樣的離岸公司流入美國境內。因此,儘管面臨歐盟的批評和遊說,但是“Make America Great Again”特朗普的施政宗旨和目標,一切對美國有利的事情特朗普都會去做,所以,在未來,預計在美國設立結構的各種益處不會因歐盟批評而受到負面影響。

王昊律師點評

瑞銀法律專家提醒:儘管美國很可能成為下一個避稅天堂,但通過美國殼公司持有資產並非毫無風險,大家也切勿被當下各所所謂的“無風險”、“保收益”的海外投資方案洗腦。很簡單,一方面,如果不止是歐盟國家施壓,如果其他主要大國也聯合起來要求美國配合CRS成員國,也難保美國政府會答應。另一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通過美國殼公司節稅的方式以外,CRSR的出現並沒有讓原先合法節稅的工具(如信託和人壽保單等法律工具)失效或無效,大家反而應該更善用它們。海外投資時,選擇何種方式,是用殼公司持有還是用信託或者其他方式持有,要看投資者個人的實際情況而定,最好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量身定做合適的方案,切勿盲目跟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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