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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股份不認定姚振華為收購人,律師稱不由公司自行認定

財信網因定增物件前海人壽方面違規受罰, 韶能股份 (000601)兩度收到深交所關注函, 深交所要求公司對姚振華是否作為上市公司收購人作出回答。 3月7日, 韶能股份在回復函中表示, 不認定姚振華為公司的收購人。

此前, 由於定增物件前海人壽違規受罰, 深交所要求韶能股份說明公司定增事項是否受影響, 韶能股份在回復中表示“不受影響”。

然而, 根據資料, “寶能系”實控人姚振華通過钜盛華持有前海人壽51%股權。 此次定增計畫中, 公司擬向前海人壽極其一致行動人钜盛華股份募資32億元, 發行完成後,

前海人壽及一致行動人钜盛華股份持有上市公司比例將超過30%, 公司實控人變更為姚振華。

對此, 深交所在3月3日再次下發問詢函, 要求公司對是否認定姚振華為收購人做出回復。 對此, 韶能股份表示, 經核查, 招商證券及中信協誠的律師認為, 姚振華不適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相關規定, 不認定姚振華為上市公司的收購人。 並表示, 在定增預案的發行過程中, 廣東省國資委在批復檔中認購物件為前海人壽及钜盛華, 因此, 公司保薦機構和律師認為本次收購人為前海人壽及钜盛華, 姚振華非本次收購的投資者, 亦未直接或通過除前海人壽及钜盛華以外的主體間接持有韶能股份的股份, 不屬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人。

此外, 韶能股份還表示, 深交所指出的欣龍控股案例中, 海南永昌和系通過收購三名自然人持有的控股股東股權實現間接收購上市公司。 然而, 本次收購中, 收購方系通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形式直接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 屬於直接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次收購不屬於《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的間接收購情形, 與欣龍控股案例的交易形式存在差異。

公司同時還列舉了龍生股份、恒力股份和神霧節能三項未將收購人的實控人作為收購人的案例。 以最近的神霧節能為例, 神霧節能原控股股東及實控人為朱祖國, 北京神霧以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形式認購神霧節能。 該次發行完成後, 北京神霧成為神霧節能控股股東,

北京神霧的實控人吳道洪成為神霧節能的實控人。 該次收購的相關檔中未將收購人的實控人吳道洪作為收購人。 該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於2016年7月25日獲得核准, 該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發行完畢。

對此, 有投資者提出質疑:“姚振華作為前海人壽實控人, 前海人壽收購了韶能股份, 難道不是姚振華收購?”“不以股權認定, 那以什麼認定?”

帶著上述疑問, 大眾證券報和財信網記者致電韶能股份, 公司董秘稱:“深交所要求公司保薦機構招商證券與法律顧問中信協誠做出回答, 上述兩家機構已經按照要求做出回復, 完成信披要求。 至於是否可以根據股權認定姚振華為收購人, 公司方面不予回復。 ”

對此,

廣東環宇金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上市公司控制權是一個法律概念, 不是公司自己能認定的, 公司目前出具的只是法律意見書, 不能代表最終的認定。 《上市公司管理辦法》由證監會頒佈, 因此可以理解為認定的權威機構應為證監會。 ”

大眾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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