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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證券:2015年次級債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證券代碼:601555 股票簡稱:東吳證券 公告編號:2017-010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級債券(第一期)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

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由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東吳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級債券(第一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

將於 2017 年 3 月 23 日兌付本期債券 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期間的利息。 為保證本次付息工作的順利進行, 方便投資者

及時領取利息, 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債券概覽

1、債券名稱: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級債券(第一期);

2、證券簡稱及代碼:15 東吳 01(代碼 123224);

3、發行人: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總額:人民幣 300,000 萬元;

5、債券期限:3 年;

6、債券形式:以非公開方式發行;

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的票面年利率為 5.90%;

8、計息期限:本期債券計息期限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

9、付息日:本期債券付息日為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3 月 23

1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 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10、兌付日:本期債券兌付日為 2018 年 3 月 23 日(上述兌付日

如遇法定節假日, 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二、本期債券本年度付息和兌付情況

1、本次計息期限:2016 年 3 月 23 日至 2017 年 3 月 22 日;

2、利率:本期債券票面利率為 5.90%;

3、債權登記日:2017 年 3 月 22 日;

4、債券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3 日;

5、還本付息方式:本期債券採用單利按年計息, 不計複利。 每

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還本, 最後一次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

三、付息辦法

1、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

資者, 利息款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

統進入該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帳戶中, 再由該證

券公司將利息款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帳戶中。

2、從發行市場購買本期債券並持有到債權登記日的投資者, 在

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辦理付息手續, 具體手續如下:

A.如投資者已經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帳戶, 則利息

款的劃付比照上述第 1 點的流程。

B.如投資者未在認購債券的證券公司開立資金帳戶, 請按以下

要求辦理:

(1)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 應出示本人身

2

份證, 根據原認購債券的營業網點要求辦理;

(2)本期債券機構投資者辦理利息領取手續時, 應出示經辦人

身份證, 並提交單位授權委託書(加蓋認購時預留的印鑒)正本、法

人營業執照影本(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和稅務登記證(地稅)

影本(加蓋該機構投資者公章)以及經辦人身份證影本;

(3)如投資者原認購網點已遷址、更名、合併或有其他變更情

況, 請根據託管憑證上注明的二級託管人名稱或加蓋的公章, 諮詢該

二級託管人。

四、關於本期債券利息所得稅的徵收

(一)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公司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規和檔的規定,

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就其獲得的債券利息所得繳納公司債券利息

個人所得稅。 本期債券發行人已在《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次級債券(第一期)募集說明書》中對上述規定予以明確說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612 號)規定,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

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

務部門繳付。 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

繳個人所得稅工作。 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

代扣代繳義務, 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

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3

(2)徵稅物件: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 20%徵收

(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付息網點所在地的稅務部

(二)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於持有“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次級債券(第一期)”

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所得稅法》), 根據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

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

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 號)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等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 10%的企業所得稅,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 10%的稅率代扣相

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

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五、相關機構

1、發行人/承銷商: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4

法定代表人:范力

連絡人:王啟宇

聯繫電話:0512-62936320

郵遞區號:215021

2、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 166 號中國保險大廈 3 層

連絡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7 日

5

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

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 號)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發佈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

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等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 10%的企業所得稅,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 10%的稅率代扣相

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再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

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五、相關機構

1、發行人/承銷商: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4

法定代表人:范力

連絡人:王啟宇

聯繫電話:0512-62936320

郵遞區號:215021

2、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 166 號中國保險大廈 3 層

連絡人:徐瑛

聯繫電話:021-68870114

郵遞區號:200120

特此公告。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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