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29版)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 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 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會議程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式進行。 表決方式上,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 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路、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5、議事內容與程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 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佈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2、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3、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預設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資訊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7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7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定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專案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專案。
4、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穩健的投資回報。
2、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金融工具;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援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封閉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0%-10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開放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規定。
3、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封閉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100%;開放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
2)封閉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保證金以後,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援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援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援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援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如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開放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封閉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如不投資股指期貨,則不受股指期貨相關條款限制;
16)如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開放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封閉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如不投資國債期貨,則不受國債期貨相關條款限制;
17)本基金投資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8)在封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在基金託管協定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12)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准。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2、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3、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基金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每個開放期屆滿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當日基金資產淨值加上當日淨申購金額或者減去當日淨贖回金額後低於5000萬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市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式、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1、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2、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3、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預設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資訊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7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7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上述“1、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定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專案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專案。
4、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投資目標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追求穩健的投資回報。
2、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金融工具;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次級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援債券、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封閉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0%-10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開放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規定。
3、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封閉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100%;開放期內,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
2)封閉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開放期內,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保證金以後,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援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援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援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援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佈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5)如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開放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封閉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如不投資股指期貨,則不受股指期貨相關條款限制;
16)如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則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在開放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在封閉期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30%。如不投資國債期貨,則不受國債期貨相關條款限制;
17)本基金投資於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8)在封閉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在開放期內,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9)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在基金託管協定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2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第12)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准。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六、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2、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3、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基金封閉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週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基金開放期內,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銷售機構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自決議生效後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每個開放期屆滿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當日基金資產淨值加上當日淨申購金額或者減去當日淨贖回金額後低於5000萬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市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