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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大輔導|生活服務業增值稅征管規定及特殊規定

營改增大輔導|生活服務業增值稅征管規定

一、特殊規定

1、經紀代理服務,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向委託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試點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 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 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 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

否則, 不得扣除。

3、一般納稅人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

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 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 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在遊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 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4、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 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5、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稅收優惠政策

(一)下列專案免征增值稅:

1.托兒所、幼稚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2.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3.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4.婚姻介紹服務。

5.殯葬服務。

6.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7.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8.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9.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0.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 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11.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12.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13.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4.2017年12月31日前, 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

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15.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16.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17.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8.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19.隨軍家屬就業。

2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二)扣減增值稅規定

1.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2.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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