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敘_76292017-03-17 12:41
2017最新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 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徵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範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範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範圍, 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 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 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准。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 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後的餘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在帳簿記載的房產原值。 對納稅人未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記載, 房產原值不實和沒有原值的房產, 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時期的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 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五條 房產稅的稅率, 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的, 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