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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繼承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時,哪些情況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小編發現, 最近兩三年辦理繼承、遺囑過戶的人越來越多了, 而且繼承過戶後的房屋再轉讓的人也明顯增多。

究其原因, 個人認為,

一種可能是現在我國現在正處在老齡化加速的階段, 老一輩買來的房子, 人走後, 房子當然是後代來繼承, 所以繼承房產的人就會增加, 而且, 現在繼承手續也逐步簡化, 今年1月1日起, 房產繼承公證也不再強制提供了, 納稅人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進行公證。 另一種可能是, 雖然有房子住, 但年輕一代對生活要求提高了, 老房子大小、格局、新舊等已經不再滿足他們的需求了, 想要換一個大一點、環境好一點的房子。 於是, 想要把老一輩的房子賣掉換新房, 但產權所有人已經不在了, 就需要先辦理繼承, 過戶到自己名下後, 才能轉讓出去。

那麼, 問題來了, 很多人在辦理繼承後再轉讓時, 遇到了麻煩, 有些以為可以享受優惠的,

但卻被告知不符合優惠政策。

廣州的一位市民劉女士, 通過繼承形式取得了一套面積大於144平方米的非普通住房, 該套房屋購買已超過2年, 現欲將該住房對外銷售, 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 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增值稅。

劉女士到房屋坐落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房屋轉讓的相關稅費時, 工作人員告知, 由於劉女士的房屋屬繼承得到的, 該套房屋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上填列的“付款方名稱”與轉讓方納稅人名字不符, 故該發票不能作為劉女士對外銷售該套房產時提供的“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資料”, 應按核定徵收的方式計征應納稅額。

但劉女士卻認為, 該套房產是通過繼承形式取得, 原發票的“付款方名稱”肯定是被繼承人的名字, 這就意味著無論如何繼承來的住房再轉讓不適用“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增值稅”的規定。

對此, 劉女士希望通過12366熱線明確繼承來的住房再轉讓是否適用個人住房轉讓的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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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收到情況反映後, 針對這個情況進行了研究, 給出的答覆是:劉女士可持其通過繼承形式取得該住房權屬的相關材料以及被繼承人購房的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按分稅種方式計征應納稅費。 其購房時間可以按照發生繼承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房屋原值可以根據發生繼承前的房屋原值計算。

因此, 劉女士這套房子可以享受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優惠。

值得注意的, 目前只有北上廣深還實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增值稅”政策, 而其他城市只要滿2年(含2年), 就可以免征增值稅, 這個優惠更大。 還有一個是, 只要房屋滿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可以直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不必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

注:具體以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為准!

注:具體以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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