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發現, 最近兩三年辦理繼承、遺囑過戶的人越來越多了, 而且繼承過戶後的房屋再轉讓的人也明顯增多。
究其原因, 個人認為,
那麼, 問題來了, 很多人在辦理繼承後再轉讓時, 遇到了麻煩, 有些以為可以享受優惠的,
廣州的一位市民劉女士, 通過繼承形式取得了一套面積大於144平方米的非普通住房, 該套房屋購買已超過2年, 現欲將該住房對外銷售, 按照現行政策的規定, 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增值稅。
但劉女士卻認為, 該套房產是通過繼承形式取得, 原發票的“付款方名稱”肯定是被繼承人的名字, 這就意味著無論如何繼承來的住房再轉讓不適用“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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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收到情況反映後, 針對這個情況進行了研究, 給出的答覆是:劉女士可持其通過繼承形式取得該住房權屬的相關材料以及被繼承人購房的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按分稅種方式計征應納稅費。 其購房時間可以按照發生繼承前的購房時間確定, 房屋原值可以根據發生繼承前的房屋原值計算。
因此, 劉女士這套房子可以享受差額徵收增值稅的優惠。
值得注意的, 目前只有北上廣深還實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 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增值稅”政策, 而其他城市只要滿2年(含2年), 就可以免征增值稅, 這個優惠更大。 還有一個是, 只要房屋滿5年(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 可以直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不必按20%徵收個人所得稅!
注:具體以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為准!
注:具體以當地稅務部門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