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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即時在即!如何影響你的投資?

2017年7月1日起,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 《辦法》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範證券期貨市場適當性管理的部門規章, 完善了適當性管理的制度體系, 統一了適當性管理的基本標準, 突出強調了經營機構所要承擔的投資者分類、產品或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義務和責任, 能夠更好地保護投資者權益。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重要目標就是“將適當的證券期貨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簡而言之, 就是通過一系列措施, 有效降低資訊的不對稱, 從而為投資者提供適當的產品或服務,

讓投資者因購買證券、基金、期貨及其他衍生品所承擔的風險與其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因此, 可以想見, 7月1日起, 基民們購基的流程也會發生相應的調整。 一起來預習這部與你我生活息息相關的《辦法》吧!

問:《辦法》的主要亮點有哪些?

答:“將適當的證券期貨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這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最簡明扼要的概括。 《辦法》作為證券期貨市場統一適用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則, 歸納、整合了現行資本市場對於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要求, 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 明確了適當性匹配的底線標準, 系統規定了對於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

問:《辦法》如何體現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

答:《辦法》首次區分了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對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護。

強化了經營機構對普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義務, 《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機構在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提供相關服務時時, 應當履行特別注意義務, 包括給予普通投資者更多的考慮時間或增加回訪頻次等。

《辦法》明確規定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允許投資者分類做出有限調整, 經營機構可以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式自主決定是否允許投資者類別轉化;

《辦法》還規定了經營機構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時, 應當提供相關資料, 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問:《辦法》如何實現對風險的把控?

答: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 是《辦法》構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基礎之一。

基於投資者分類和產品風險等級劃分, 經營機構能夠對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差別化的產品或者服務, 實現投資者與產品的適當性匹配。

《辦法》規定經營機構應當瞭解所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的資訊, 作為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劃分的主體, 應在綜合考慮分級因素的基礎上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

問:《辦法》對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有哪些要求?

答:對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強化也是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 投資者基於對經營機構的專業性信賴而產生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經營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具體內容和實施要求的細化規定,

佔用了《辦法》相當大篇幅。

其中, 明確規定了經營機構瞭解客戶與產品, 履行資訊披露與風險警示義務, 適當推薦義務等, 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適當性匹配內部管理制度, 禁止採取鼓勵從業人員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

問:7月1日起, 投資者購買基金會有哪些變化?

答: 對於最低風險級別的投資者, 將不能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 非最低風險等級的投資者在購買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基金或者高風險基金時, 則需要確認相關風險警示。

在基金產品網上交易方面, 符合准入資格的投資者方可進入基金列表查看基金, 默認展示的是符合其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

國海佛蘭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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