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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證券遭立案投行業務停擺,受損股民索賠無門

紅刊財經 趙康傑

繼去年6月份被立案調查之後, 不到一年的時間, 西南證券就收到了證監會的第二份立案調查書。 3月17日晚間, 西南證券發佈公告稱, 公司因在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中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 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而伴隨此次立案調查, 西南證券作為保薦機構的推薦以及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檔等暫不再被證監會受理——受此影響, 不僅西南證券的投資銀行業務面臨“全面停擺”的窘境, 其正在進行的18個投行項目也不得不面臨暫停的尷尬。

受立案調查的影響,

西南證券股價週一大幅低開逾4%, 下探至2015年8月以來的股價最低點。 面對股價的下跌, 不少虧損嚴重的投資者紛紛表示要尋求索賠途徑。 不過, 有法律界人士接受紅刊財經記者採訪時卻表示, 虧損的投資者或將面臨難以維權的境況。

投行業務“全面停擺” 18個保薦專案遭波及

3月17日晚間, 西南證券披露公告表示, 因在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中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 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 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此外, 西南證券還在公告中表示:“調查期間, 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公司作為保薦機構的推薦, 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暫不受理公司作為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的檔, 預計公司投資銀行業務在立案調查期間將受到影響, 並可能對公司當期經營業績造成一定的影響。 ”

此次投行業務“全面停擺”對西南證券到底會造成多大影響, 公司並未在公告中提及。 但紅刊財經記者注意到,

暫停投行業務或將對西南證券造成巨大影響。

紅刊財經記者查閱西南證券近幾年的財報後發現, 2012年以來, 西南證券的投行業務營業收入逐年提高, 2012年時, 西南證券投行業務營收還僅為3.17億元, 2015年就快速增長到13.80億元。 而到了2016年上半年, 西南證券投行業務收入的占比則繼續上漲——僅半年, 西南證券投行業務就實現營業收入9.41億元, 超過了2014年全年業務收入, 實現營業利潤8.03億元。 西南證券在2016年半年報中也提到:“與上年同期相比, 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營業利潤占比大幅提升, 該比例達到82.49%。 ”

據瞭解, 西南證券以保薦機構身份推薦的在會投行項目目前共有18個, 其中IPO項目10個, 非公開發行項目6個, 並購重組專案2個。 因此, 西南證券投行業務此次突然終止,

上述18各項目恐遭到波及, 不得不面臨暫停的尷尬。

法律人士稱虧損投資者維權困難

紅刊財經記者瞭解到, 對於西南證券被立案調查, 不少“踩雷”投資者紛紛在公眾平臺留言表達不滿。 除了有投資者呼籲應該“重罰高管”之外, 更多的投資者認為應該由證券公司為股民的虧損買單, 並詢問是否可以尋求索賠?

對此,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冰華接受紅刊財經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持有西南證券的虧損投資者難以維權。

他對記者表示,西南證券是在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中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如果證監會因此作出《處罰決定書》,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西南證券可能面臨沒收業務收入,並處業務收入一至五倍的罰款,但西南證券的投資者是無法向公司索賠的。“因為這些違法違規是西南證券在其投行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生的,並不是西南證券作為上市公司由於資訊披露違法導致股民虧損,所以持有西南證券的投資者無法要求賠償。”

與劉冰華的觀點相似,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也同樣認為投資者索賠面臨一定的困難。他對紅刊財經記者說,這也是現行法律法規中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的一個空白,“未來我國的法律對證券公司違法違規或應實行‘雙法制’,對於此類違法違規行為,既要以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中違法違規進行處罰,也要以資訊披露違法違規進行處罰,讓中小投資者的權利得到切實保障。”

紅刊財經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後瞭解到,《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確有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此,江西朗秋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冰華接受紅刊財經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持有西南證券的虧損投資者難以維權。

他對記者表示,西南證券是在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中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如果證監會因此作出《處罰決定書》,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西南證券可能面臨沒收業務收入,並處業務收入一至五倍的罰款,但西南證券的投資者是無法向公司索賠的。“因為這些違法違規是西南證券在其投行業務開展過程中發生的,並不是西南證券作為上市公司由於資訊披露違法導致股民虧損,所以持有西南證券的投資者無法要求賠償。”

與劉冰華的觀點相似,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也同樣認為投資者索賠面臨一定的困難。他對紅刊財經記者說,這也是現行法律法規中保護中小投資者方面的一個空白,“未來我國的法律對證券公司違法違規或應實行‘雙法制’,對於此類違法違規行為,既要以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活動中違法違規進行處罰,也要以資訊披露違法違規進行處罰,讓中小投資者的權利得到切實保障。”

紅刊財經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後瞭解到,《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確有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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