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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股份: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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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二〇一七年三月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關於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書

致: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受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新業”)委託, 指派律師出席陽光新業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臨時股東大會”), 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及現行的《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律師按照《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對陽光新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合法、合規、真實、有效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 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並對本法律意見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陽光新業為本次臨時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於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師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作為陽光新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必備檔公告,

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的要求, 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及勤勉盡責精神, 對陽光新業提供的相關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 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

(一)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

陽光新業董事會於2017年3月4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知》、《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董事會2017年第一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於2017年3月17日, 陽光新業董事會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陽光新業地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提示性公告》。

經合理查驗, 上述公告載明瞭召開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時間、地點、議案、會議出席物件、會議登記事項以及參加網路投票的操作程式等。 陽光新業已按照有關規定對議案的內容進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師認為, 陽光新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

陽光新業本次臨時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於2017年3月20日上午9:30在北京

市懷柔區楊宋鎮懷耿路122號益田花園酒店會議室如期召開。

陽光新業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路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3月2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陽光新業股東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3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2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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