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 據銀監會官網消息, 銀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整頓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 《通知》共設5條13款, 銀監會稱, 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贈送財物、安排親屬就業等方式, 向公款存放相關負責人員進行利益輸送, 並提出回避要求和廉政承諾要求。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
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通知
銀監發〔2017〕30號
各銀監局, 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郵儲銀行, 外資銀行,
為整頓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行為, 強化廉潔從業, 嚴禁利益輸送, 防範道德風險, 提升服務水準, 現就有關事項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財政專戶資金、預算單位銀行帳戶資金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銀行帳戶資金。
一、加強業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明確規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體形式、費用標準和管理流程, 加強相關費用支出的財務管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薪酬管理制度, 改進績效考評體系, 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市場份額或排名等指標。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強化吸收公款存款行為的審計監督, 對違規問題嚴格問責和整改, 涉嫌違紀違法的, 應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二、嚴禁利益輸送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範, 恪守職業道德操守, 廉潔從業。
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公款存款業務, 不得向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與實物等;不得通過安排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就業、升職, 或向上述人員發放獎酬等方式進行利益輸送。 若公款存放主體相關負責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 該員工應實行回避, 對不按規定回避的, 所在機構要作出嚴肅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有關規定,
三、提升服務水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體的意願和服務需求,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公款存放主體開展業務合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主動參加公款存放銀行的評選, 持續優化業務流程, 豐富產品種類, 不斷提升存款綜合服務水準。 要盡可能減少額外的手續和費用, 盡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規模搬家。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品質優、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務, 盤活相關銀行帳戶存量資金, 增加資金存放綜合效益, 提高客戶資金的保值增值水準。
四、強化行業自律
銀行業協會應督促會員單位強化自律意識, 培育合規文化, 宣導公平競爭,
對於違反行業規約的會員單位, 銀行業協會按規定作出處理, 情節嚴重的, 相關情況應報送銀行業監管部門。
五、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銀行業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的監督檢查。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吸收公款存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監管部門應依法予以提示和糾正, 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借吸收公款存款進行利益輸送的, 應通報同級財政部門和相關紀檢監察機關。
重大風險隱患或重大風險事件應及時向銀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