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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銀行蘇州分行虛假轉移信貸資產被罰55萬

文| 趙士勇

我們今天從江蘇銀監局網站獲悉, 南京銀行蘇州分行因存貸款違規被罰款55萬, 這也是南京銀行今年內首次吃到違規罰單。

這份“蘇州銀監罰〔2017〕4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南京銀行蘇州分行此次違規行為主要包括“信貸資產非真實轉移、以貸轉存虛增保證金存款”, 查處單位為江蘇銀監局蘇州分局。

那麼這兩個違規行為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我們查看到, 這次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該項主要內容為: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資訊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可以推測, 南京銀行蘇州分行的這兩個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關於信貸資產的轉移, 銀監會曾在2010年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102號文), 其中第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潔淨轉讓原則, 即實現資產的真實、完全轉讓, 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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