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2338 證券簡稱:奧普光電 公告編號:2017-035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6月29日以通訊方式召開。 會議於2017年6月19日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向全體董事進行了通知。 會議應出席董事9名, 實際出席董事9名。 會議召開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出席會議的董事審議並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高勁松先生為公司總經理的議案》
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 經第六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 董事會同意聘任高勁松先生為公司總經理, 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個人簡歷詳見附件1。
(二)會議以9票同意、0票反對、0票棄權, 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的議案》
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 經第六屆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 董事會同意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個人簡歷詳見附件2。
獨立董事就兩項議案發表了同意的獨立意見(詳見登載於2017年6月30日巨潮資訊網的《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於聘任公司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的獨立意見》)。
三、備查檔
1、經與會董事簽字並加蓋印章的董事會決議。
2、獨立董事意見
特此公告。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29日
附件1:
高勁松, 男, 1968年生, 民盟, 博士學位, 研究員, 博士生導師。 1989年畢業于浙江大學, 獲理學學士學位;1989年至1993年在長春光機所研究生部學習並獲得理學碩士學位;1993年至1999年在長春光機所第九研究室任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1999年至2002年在長春光機所技術光學室任副主任, 期間2002年晉升為研究員;2002年至2008年任長春光機所光學技術研究中心副主任,
附件2:
鄭立功, 男, 1969年生, 博士學位, 研究員、博士生導師。 1992年畢業于吉林工業大學機械設計及製造專業, 獲工學學士學位;2003年畢業于中科院長春光機所研究生部光學專業, 獲理學博士學位。 1992年至1998年在吉林工業大學人事處工作, 任助理經濟師、助理研究員、副主任科員;2003年至2015年在長春光機所光學技術研究中心工作, 任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2007年任副主任, 2008年12月起兼任中科院光學系統先進光學製造技術重點實驗室副主任;2015年-2017年, 任長春光機所工程科研管理處處長。 鄭立功先生現不持有公司股份, 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存在關聯關係,
證券代碼:002338 證券簡稱:奧普光電 公告編號:2017-036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聘任高勁松先生為公司總經理的公告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高勁松先生為公司總經理的議案》, 同意聘任高勁松先生為總經理, 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個人簡歷詳見附件。
公司獨立董事就該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公司董事會聘任高勁松先生擔任公司總經理的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經審閱高勁松先生的個人簡歷等材料, 未發現其有《公司法》第146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其任職資格均符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其教育背景、任職經歷、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能夠勝任所聘任的崗位要求。我們一致同意聘任高勁松先生為公司總經理。
附件:
證券代碼:002338 證券簡稱:奧普光電 公告編號:2017-037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
常務副總經理的公告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的議案》,同意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常務副總經理,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個人簡歷詳見附件。
公司獨立董事就該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公司董事會聘任鄭立功先生擔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的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審閱鄭立功先生的個人簡歷等材料,未發現其有《公司法》第146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其任職資格均符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其教育背景、任職經歷、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能夠勝任所聘任的崗位要求。我們一致同意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證券代碼:002338 證券簡稱:奧普光電 公告編號:2017-038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已獲2017年5月11日召開的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現將權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權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120,000,0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2.000000元,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徵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a;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000000股。
【a注: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帳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400000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200000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
分紅前本公司總股本為120,000,000股,分紅後總股本增至240,000,000股。
二、 股權登記日與除權除息日
本次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7月6日,除權除息日為:2017年7月7日。
三、 權益分派物件
本次分派物件為:截止2017年7月6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四、 權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轉)股於2017年7月7日直接記入股東證券帳戶。在送(轉)股過程中產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數點後尾數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東派發1 股(若尾數相同時則在尾數相同者中由系統隨機排序派發),直至實際送(轉)股總數與本次送(轉)股總數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將於2017年7月7日通過股東託管證券公司(或其他託管機構)直接劃入其資金帳戶。
3、以下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
■
在權益分派業務申請期間(申請日:2017年5月26日至登記日:2017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東證券帳戶內股份減少而導致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責任與後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擔。
五、本次所送(轉)的無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為2017年7月7日。
六、股份變動情況表
■
七、本次實施轉增股本後,按新股本240,000,000股攤薄計算,2016年年度,每股淨收益為0.22元。
八、諮詢機構
諮詢地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營口路588號
諮詢連絡人:周健
諮詢電話:0431-86176789
傳 真:0431-86176788
九、備查檔
1、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未發現其有《公司法》第146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其任職資格均符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其教育背景、任職經歷、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能夠勝任所聘任的崗位要求。我們一致同意聘任高勁松先生為公司總經理。附件:
證券代碼:002338 證券簡稱:奧普光電 公告編號:2017-037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
常務副總經理的公告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的議案》,同意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常務副總經理,任期自本次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本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個人簡歷詳見附件。
公司獨立董事就該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公司董事會聘任鄭立功先生擔任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的程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經審閱鄭立功先生的個人簡歷等材料,未發現其有《公司法》第146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未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不存在被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亦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其任職資格均符合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其教育背景、任職經歷、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能夠勝任所聘任的崗位要求。我們一致同意聘任鄭立功先生為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證券代碼:002338 證券簡稱:奧普光電 公告編號:2017-038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長春奧普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已獲2017年5月11日召開的2016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現將權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權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方案為:以公司現有總股本120,000,000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幣現金(含稅;扣稅後,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發限售股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個人股息紅利稅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先按每10股派2.000000元,權益登記日後根據投資者減持股票情況,再按實際持股期限補繳稅款;持有非股改、非首發限售股及無限售流通股的證券投資基金所涉紅利稅,對香港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按10%徵收,對內地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部分實行差別化稅率徵收a;對於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業,本公司未代扣代繳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000000股。
【a注:根據先進先出的原則,以投資者證券帳戶為單位計算持股期限,持股1個月(含1個月)以內,每10股補繳稅款0.400000元;持股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補繳稅款0.200000元;持股超過1年的,不需補繳稅款。】
分紅前本公司總股本為120,000,000股,分紅後總股本增至240,000,000股。
二、 股權登記日與除權除息日
本次權益分派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7月6日,除權除息日為:2017年7月7日。
三、 權益分派物件
本次分派物件為:截止2017年7月6日下午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四、 權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轉)股於2017年7月7日直接記入股東證券帳戶。在送(轉)股過程中產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數點後尾數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東派發1 股(若尾數相同時則在尾數相同者中由系統隨機排序派發),直至實際送(轉)股總數與本次送(轉)股總數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將於2017年7月7日通過股東託管證券公司(或其他託管機構)直接劃入其資金帳戶。
3、以下A股股東的現金紅利由本公司自行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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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權益分派業務申請期間(申請日:2017年5月26日至登記日:2017年7月6日),如因自派股東證券帳戶內股份減少而導致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現金紅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責任與後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擔。
五、本次所送(轉)的無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為2017年7月7日。
六、股份變動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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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實施轉增股本後,按新股本240,000,000股攤薄計算,2016年年度,每股淨收益為0.22元。
八、諮詢機構
諮詢地址:長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營口路588號
諮詢連絡人:周健
諮詢電話:0431-86176789
傳 真:0431-86176788
九、備查檔
1、公司2016年度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