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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

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撫順中興時代廣場商業有限公司(簡稱撫順中興)於2017年3月20日接到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2016)遼04民初117號】等相關訴訟材料。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一)案件各方當事人

原告:撫順蘇甯雲商銷售有限公司(簡稱撫順蘇寧)

法定代表人:姚凱

被告:撫順中興時代廣場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顯宏

被告: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曉航

(二)訴訟案由及起因

1、案由:租賃合同糾紛

2、起因

2008年1月1日, 撫順中興與案外人撫順時代廣場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時代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 將案涉房產及地下一層出租給撫順中興, 租賃期限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 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 撫順蘇甯與案外人時代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定, 購買了案涉房屋, 約定時代公司應在2011年9月15日前, 將標的房屋騰空並與附屬設備設施及檔案資料一起向撫順蘇寧交接。 2011年6月21日, 標的房屋的房屋產權證登記至撫順蘇寧名下, 撫順蘇寧根據購房協議約定向時代公司支付了購房款28,500萬元,

但時代公司未按約定履行交付義務。

(三)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撫順中興按照65元/平方米/月的市場租金標準, 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的占用費26,918,491.6元, 並按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 從2016年5月7日起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暫計至2016年11月6日為585,477.19元;

2、請求判令被告撫順中興按照65元/平方米/月的市場租金標準, 賠償自2016年5月7日至租賃物改造至合格狀態期間(暫計2個月)的租金損失4,681,476.8元, 並按照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 從2016年7月7日起支付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暫計至2016年11月6日為67,881.41元;

3、請求判令被告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分配利潤的範圍內(以實際審計為准)對上述第1項至第2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第1、2兩項訴訟請求暫合計32,253,327元;

4、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三、案件進展情況

本案將於2017年4月18日在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 本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在內), 無應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本案正在舉證期內, 尚未開庭審理, 暫時無法做出預判。 為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 公司在收到應訴材料後, 正在收集有利於公司的證據材料, 妥善處理訴訟事宜, 以減少上述訴訟事項可能對公司及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 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 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六、備查文件

1、《傳票》;

2、《民事起訴狀》;

3、《應訴通知書》;

4、《舉證通知書》。

中興-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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