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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檔已發出 想要再修改或澄清可以嗎?

招標人已經發出了招標檔, 但是卻想對裡面的一些內容進行一些修改或者澄清, 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處理呢?要知道這個, 首先, 要對相關的法律有一定的瞭解才行。

首先, 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檔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檔。 招標檔應當包括採購項目的商務條件、採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辦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規定編制招標檔從而維護招標檔的嚴肅性。 而遵循這一規定編制招標文件, 確保招標檔的完整性、合規性, 是採購專案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

其次, 我們應儘量避免修改已發出的招標檔。 招標方, 或招標方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檔時必須滿足國家的強制標準, 同時還要兼顧公平競爭, 必要時還可徵詢專家或者是相關供應商的意見。

對於那些無法確定技術規格的貨物, 可以要求潛在供應商提交技術建議並詳細闡明技術規格, 再跟供應商就建議內容進行一些討論, 就可以形成統一的技術規格。

再者, 如果出現像是採購需求和合同條款發生重大變化、增加投標證明材料等情況一定要對招標檔進行修改時,

要注意時間是否在修改期限內, 並根據修改時限分別進行處理。

具體說來, 若是在投標截止時間15日前修改招標檔的, 可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將修改內容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的潛在投標人;同時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發佈媒體上發佈更正公告, 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的組成部分。

若是距離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日, 招標方或招標方代理機構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規定順延提交投標檔的截止時間;《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也明確規定了,

招標單位可視採購具體情況, 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 但至少應在招標檔要求提交投標檔的截止時間3日前, 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檔收受人, 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發佈媒體上發佈變更公告。

若是對已經發出的招標檔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 就要針對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了:

如果是必須做出的修改, 像是強制技術參數、安全指標這樣的, 招標方可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 報財務部們, 獲批後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發佈媒體上發佈變更公告, 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標人, 如果給投標人造成損失, 還應給予必要的賠償。

如果是對開標地點、開標時間, 或者是減少投標證明材料、調整採購數量這樣的小幅調整, 應繼續延用原招標檔裡的投標截止時間進行開評標, 後續可在採購合同簽訂時補充簽訂變更內容, 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檔內容中的實質性條款。

所以, 對招標檔的修改並不是一件隨意的事情, 在編制招標檔的時候就應多注意, 避免出現問題。如果是一定要修改的,一定要按照規定程式處理,保證採購活動的連續性和公平性。

上陽光採購網(https://www.fairpur.com/),瞭解更多採購招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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