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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貸的產權證抵押後,其實還有個抵押證,你見過嗎?

用商業貸款購買的樓房, 不動產證辦出之後, 銀行會把不動產證在不動產大廳做抵押登記, 登記完成後, 會在原不動產證上加蓋一個抵押章, 同時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出具一份抵押證, 交給銀行領取。 對於這個抵押證, 恐怕很多人都未見過。

這就是抵押證書。 明確了抵押權和權利人, 義務人, 房屋具體位置, 不動產單元號, 以及商業貸款的數額和年限。 這個證由銀行工作人員領取, 所以我們一般很少見到。

而我們自己的不動產證, 則在我們抵押登記簽字完畢後, 加蓋一個抵押章, 銀行會把房產公司的保證金退給開發商, 然後我們也就可以領取不動產證了, 拿著這個證書, 可以去辦理落戶, 孩子就近上學等。 有關係的, 甚至還可以作二次抵押。

注, 該證跟抵押證不是一個人的, 所以日期不相同, 如果是一個人的, 則履行期限跟約定期限是一樣的。

等到我們還清了貸款, 不管提前還清, 還是按約定還清, 就可以拿著不動產證去註銷抵押。

當然如果你是全款, 或者全部公積金貸款買房, 則是不需要做抵押的。 不動產證辦出之後, 就可以拿回家了。 不知你們那裡是不是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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