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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手房交易中避稅條款的效力,您知道多少?

存量房(二手房)交易中幾乎都存在關於避稅的約定。 通常做法是在建委辦理過戶手續時約定一個低於實際成交價的價格,

以減少繳納的契稅, 雙方簽署所謂的“陰陽合同”;有的則是將實際價格分為兩個部分, 將不低於稅收基準價格的部分作為房屋成交價, 而將剩餘的價款作為裝修、補償等費用, 以達到少交稅的目的。

司法實務中, 房屋買賣雙方產生糾紛後, 往往會有當事人主張存在避稅條款的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還有的案件中, 當事人會主張避稅條款無法履行, 從而要求解除合同, 以通過解除合同來達到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對於該類訴訟主張, 律師結合“無效”和“解除權”的法律規定, 略作分析:

首先, 合同無效是對合同效力最為嚴格的判定, 考慮到合同本身缺乏有效因素而將合同定性為無效, 如訂立合同的主體缺乏行為能力,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合同法對此有明確的條文規定。 從二手房買賣合同本身來看, 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在於出賣人獲得價款、買受人獲得房屋。 從該角度而言, 避稅條款雖使當事人應繳納的稅費減少, 損害了其他合法納稅人的利益, 及有損社會公益, 但並不必然導致當事人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依據《合同法》第56條的規定, 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當事人之間對於價款有真實約定, 且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因此, 可以理解為, 避稅條款本身存在效力問題, 但只要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根本目的的, 只要該買賣合同不具備其他無效的事由,
單純以合同存在避稅條款而主張整個買賣合同無效的, 法院應該不予支持。 如果當事人之間就真實交易價款簽訂了一份合同, 後又就避稅簽訂了另外一份合同, 即所謂的“陰陽合同”, 當事人主張該種避稅合同無效的, 應當認定避稅合同無效。 如果僅簽署一份合同, 但將價格區分成交價和裝修補償價款的, 將該避稅條款認定為無效條款的主張可以成立。 但主張整個合同無效的, 法院不應支持。

另外, 對於合同的解除, 《合同法》亦規定了嚴格的要件, 如出現了根本違約情形。 如前所論, 上述避稅條款並不影響合同的根本目的, 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是不應得到法律支持的。 實務中, 簽署了避稅合同約定避稅條款後又提出異議的, 其真實原因往往不是避稅本身, 而是由於房價漲跌等其他原因, 導致不願繼續履行。 因此, 當事人以避稅條款為由提出不履行的請求, 不應得到支持, 雙方應該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當然, 對於避稅行為本身, 當事人應當依據真實的交易價格納稅,

避稅行為應當由法院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批評和糾正。

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房地產業務部

王紹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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