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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方式究竟由誰來定?出現異議如何解決?

我們都知道政府採購的方式有很多種選擇, 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單一來源採購、詢價等, 但每次的政府採購活動所採用的方式都有不同。 那麼, 政府採購方式究竟是怎麼定的?如果中間出現異議, 該由誰來定呢?

為了更直觀的瞭解到採購方式選擇的重要性,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某家單位打算採購一批電腦, 預算不多, 15萬元, 採購商品為18台桌上型電腦和6個液晶顯示幕。 經過財政部門審批, 該單位要求採購中心使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採購。 但採購中心認為, 該單位對電腦及液晶顯示幕的品牌、配置、規格, 以及技術參數都作了限定, 且規格統一, 屬於標準產品, 貨源相對充足, 因而採用詢價方式採購更為合適。 但財政部門堅持認為該專案的預算超過了當地競爭性談判數額, 因而不同意適用採購中心的建議, 堅持用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採購。

結果只有兩家供應商回應, 而隨後, 又進行了第二次、第三次, 均採用的是競爭性談判方式, 但回應的供應商數目仍舊是不足三家。 最後, 談判以失敗告終。

從這個案例裡我們可以看出, 該單位採購失敗的主要原因就是採購方式選擇錯誤。 雖然這只是一個簡單的採購, 但是卻充分說明, 採購方式的選擇是多麼重要。 而在政府採購裡就更甚了。

我們因此也要思考的問題便是採購方式究竟是由誰來定?是採購人?還是採購中心?還是監管部門?他們定採購方式的依據和標準又是什麼呢?

首先, 我們應該知道的是,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是沒有權利直接確定採購方式的, 他們只能依法制定集中採購目錄以及採購限額標準。

這個採購目錄就規定了政府採購的範圍和內容, 而限額標準則決定了是否採用公開招標的採購方式。 而監管部門對採購方式的管理許可權, 則主要體現在對公開招標限額的制定上。 達到限額標準的統一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採購, 而在限額之上卻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標準的專案, 或者是經過公開招標失敗的專案, 則採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但必須報監管部門批准方可。 限額以下的專案採用哪種方式招標則可由採購人或者是採購代理機構自行選擇。 此時監管部門有權利對其實施監管, 但卻沒有權利對其採用何種採購方式進行審批, 這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而採購人對於採購方式的選擇則是由結合採購專案與採購機構自身情況決定的。

但不管怎樣, 依據法律、法規要求辦事是必須, 然後再結合專案與自身的具體情況, 而不能把預算作為確定採購方式的唯一標準。

整體來說, 那些金額比較大, 但是數量不多, 且規格標準統一, 因為價格變化不大, 屬於標準產品, 是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還有一些專案, 技術比較複雜, 方案不細, 沒有辦法計算出準確的價格, 也是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對於這樣的專案, 就需要具體情況具體看待, 在按照規定的前提下選擇最適合的採購方式。

上陽光採購網(https://www.fairpur.com/), 瞭解更多採購招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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