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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的兩種情況

在擔保法中, 對一般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和日期作了規定, 但對連帶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條件和起算日期卻沒有很具體的說明。 那麼下面本文將帶大家瞭解一下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

根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是否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 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式向法院提出保護民事權利請求的期限, 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及延長也同樣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實體請求權歸於消滅, 訴權也隨之消滅, 也就談不上訴訟時效問題。

在以上兩種情形中應注意的是: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僅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 並不表示其同時對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必須實際向保證人主張, 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一旦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開始,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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