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今年6月份接到國稅局評估部門電話, 說是由於往來帳戶餘額過大異常被預警了, 要求進一步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發現一筆去年就掛賬的“其他應收款-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屬於無息借款性質, 竟然餘額高達2.8億元, 稅務部門依法要求該企業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繳納了一年借款期限的利息的增值稅100.80萬元。
那麼很多朋友就會問了:
我一哥們公司最近資金出了點問題,
集團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 不收利息, 要繳稅嗎?
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利息收入, 是需要繳稅的嗎?
……
請看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貸款, 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 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 包括資金占用費等收入, 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 應視同銷售服務徵收增值稅。 因此, 企業間資金拆借行為應按照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以利息收入。
統借統還業務中,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 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準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準的, 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以下情形不需要繳稅: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無息借款不是視同銷售的範疇, 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以下情形需要繳稅:
1.企業之間的免息資金拆借屬於無償提供服務, 屬於視同銷售行為, 應繳納增值稅;
2.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劃撥, 如果沒有按獨立企業之間的往來正常收取利息, 則稅務有權根據征管法調整應納稅額, 並作出相應懲罰。
3.對於企業所得稅, 若是屬於有息借款, 支付的借款利息需要取得相應的發票。 如果未取得相應的發票, 企業就是未取得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利息在稅前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