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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政府採購的公平公正 採購各方需要回避什麼?

政府採購的公平性一直都是飽受詬病的, 各種串通行為、黑幕屢屢被爆出, 對政府採購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除卻一些常見的因素, 其實, 還有一部分原因則是參與政府投標的各方回避工作沒做到位。

而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一、採購人需要回避的事宜

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集中採購需要回避的情形。 一是採購人員參加採購活動前三年與潛在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的、擔任過董事、監事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二是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姻親關係的;三是採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專案的評標;四是其他可能影響政采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

也必須回避;

二、代理機構需要回避的事宜

有的代理機構並不只是充當代理服務的角色。 很多代理機構同時具備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監理等多項專業資質, 因而在不同的採購項目中擁有不同的角色身份, 可能是代理人, 也可能是投標人、供應商。 因此, 這就需要代理機構在政府採購專案中對自己有一個準確的定位, 並積極做好回避的事宜。

法律法規對此也有相關規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就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專案中投標或代理投標,

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專案的投標人提供諮詢;《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也規定:“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專案的評標。 ”

三、供應商需要回避的事宜

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一是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同供應商,

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採購活動, 因為供應商之間容易串通及圍標, 不利於公平競爭;二是為採購專案提供整體設計、規範編制服務的供應商, 不得再參加該採購專案的其他採購活動(單一來源除外), 因為供應商可能利用自身資訊優勢, 違反公平競爭原則;三是為採購項目提供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 不得再參加該採購專案的其他採購活動(單一來源除外), 因為同一專案的不同實施主體之間, 可能存在運動員兼裁判員, 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關係, 專案的安全、品質、工期、成本等目標控制無從談起,
使得監督名存實亡。

四、評審委員會需要回避的事宜

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有關的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事項也適用于評審專家。 除此之外,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也有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回避。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招標採購單位就招標檔徵詢過意見的專家, 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採購認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單位採購專案的評標。 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專案的評標。 ”;《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1)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2)專案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3)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 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5)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不得連續三次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 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五、監督需要回避的事宜

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回避;行政監督部門共製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政府採購活動公平公正的均應主動回避。

六、其他需要回避的事宜

在招投標的實踐活動中,除了以上各方需要回避的情況,還應注意把握好幾個關鍵環節。一是開標前詢問告知利害關係人。採購單位在授權招標採購人代表時,要詢問招標採購人員是否存在直系親屬為本項採購的供應商,如有應及時回避;潛在投標人也應及時明確是否屬於應當回避範疇,並作出書面承諾;二是開標時告知詢問利害關係人。代理機構應在開標截止時間時,且在投標檔拆封前,宣讀採購專案概況以及參與開標現場的採購單位及採購人代表名稱、監督單位及監督人名稱、各投標單位名稱,明確告知回避事項,並進行有關書面簽字承諾;各責任主體視情況自覺進行回避,如有異議可以開標當場提出;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也可以申請其回避;有利害關係、應回避卻不自覺回避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情況屬實的,採購執行機構應要求其回避;對回避有異議或者事實清楚但拒不回避的,由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記錄在案,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三是評標時告知利害關係人。代理機構首先向評審專家介紹採購專案基本情況、評標紀律等,明確告知回避事項,在評標或評定開始前,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確認評委會成員、談判小組成員或詢價小組成員是否有利害關係,並由評委會所有成員作數出面承諾。

一個採購專案從前期規劃到具體實施,須經眾多的環節和部門,同時涉及到多方的利益,這時候,對於一向嚴肅且敏感的政府採購專案來說,回避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政府採購專案的公平公正,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好採購各方的合法權益。

上陽光採購網(https://www.fairpur.com/),瞭解更多採購招標知識。

六、其他需要回避的事宜

在招投標的實踐活動中,除了以上各方需要回避的情況,還應注意把握好幾個關鍵環節。一是開標前詢問告知利害關係人。採購單位在授權招標採購人代表時,要詢問招標採購人員是否存在直系親屬為本項採購的供應商,如有應及時回避;潛在投標人也應及時明確是否屬於應當回避範疇,並作出書面承諾;二是開標時告知詢問利害關係人。代理機構應在開標截止時間時,且在投標檔拆封前,宣讀採購專案概況以及參與開標現場的採購單位及採購人代表名稱、監督單位及監督人名稱、各投標單位名稱,明確告知回避事項,並進行有關書面簽字承諾;各責任主體視情況自覺進行回避,如有異議可以開標當場提出;供應商認為採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也可以申請其回避;有利害關係、應回避卻不自覺回避的,供應商可以向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情況屬實的,採購執行機構應要求其回避;對回避有異議或者事實清楚但拒不回避的,由採購人或者代理機構記錄在案,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三是評標時告知利害關係人。代理機構首先向評審專家介紹採購專案基本情況、評標紀律等,明確告知回避事項,在評標或評定開始前,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確認評委會成員、談判小組成員或詢價小組成員是否有利害關係,並由評委會所有成員作數出面承諾。

一個採購專案從前期規劃到具體實施,須經眾多的環節和部門,同時涉及到多方的利益,這時候,對於一向嚴肅且敏感的政府採購專案來說,回避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政府採購專案的公平公正,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護好採購各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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