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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小康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物件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證券代碼:601127 證券簡稱:小康股份 公告編號:2017-068

重慶小康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物件名單的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慶小康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對《重慶小康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畫》”)》中確定的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

根據《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物件人員名單進行了核查, 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

公司於2017年7月5日在指定披露媒體《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畫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簡稱“《激勵對象名單》”)。

公司於2017年7月5日在公司內部網站對本次激勵對象名單進行公示, 公示期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 共計10天。

在公示期內, 公司未接到針對本次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

二、監事會審核情況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對擬激勵物件名單的公示情況,

並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 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 《激勵對象名單》與《激勵計畫》所確定的激勵物件範圍相符, 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含分子公司)核心骨幹人員。

2、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規定的任職資格。

3、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勵對象名單》 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檔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 符合《激勵計畫》規定的激勵物件條件。

5、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 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 激勵物件未同時參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畫。

7、激勵物件不存在被禁止參與股權激勵計畫的其他情形。

綜上, 公司監事會認為, 列入本次激勵計畫的激勵物件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所規定的條件, 符合《激勵計畫》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其作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特此說明。

重慶小康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1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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