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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 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我們都知道, 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檔的同時是需要同時遞交投標保證金的。 這麼做主要是為了防止投標人撤銷投標檔, 防止投標人中標後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與招標方簽訂合同, 或者是在簽訂合同時臨時提出附加條件等行為。

正常情況下,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招標方最遲應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五日內, 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以及銀行合同存款利息。

但是在一些情況下, 招標方並沒有退還投標人的保證金, 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 在一些情形下, 投標人的保證金可以不予退還。

1、投標截止了, 投標人撤銷投標檔的;

2、投標人中標後, 自行放棄中標資格的;

3、中標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與招標方簽訂合同的;

4、中標人在簽訂合同時, 臨時提出一些附加條件的;

5、中標人未按照招標檔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

在以上這幾種情況下, 總體上都是投標方違反承諾的行為, 而這些行為往往會給招標方帶來一定損失。 像是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後撤銷投標檔, 會造成競爭性降低, 甚至還有可能會出現需要重新招標的情況;而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 招標方只能退而求其次, 選擇中標條件差一些的其他投標人;而像是不簽訂合同或者是臨時附加條件的則更是會對招標方產生不好的影響因而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投標保證金是可以不予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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