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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可以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 也稱選擇性招標, 屬於有限競爭性招標邀請招標。 和公開招標不同, 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直接邀請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並按照法律程式和招標檔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一種競爭交易方式。 因此, 邀請招標的競爭激烈程度相對公開招標較低。

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個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經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而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則規定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幾種情形:

1、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 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專案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條件符合規定的專案,

由專案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專案時作出認定;其他專案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如果是國家重點建設專案需要邀請招標, 應當經國務院發展計畫部門批准方可;

如果是地方重點建設專案需要邀請招標, 則需要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

如果是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或者是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專案需要邀請招標, 則需要經專案審批部門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 專案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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