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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案頻發,200萬本金如何賺上千萬?

一宗“老鼠倉”案即將落錘, 涉案人時任華夏基金債券交易員。 兩年半時間, 這位元交易員動用不到200萬本金, 利用“老鼠倉”路徑, 獲利1773萬餘元。

券商中國記者獲悉, 該案件將於近日判決。

我們先來看看這一案件的幾大看點:

一是這一案件屬於典型的傳遞型“老鼠倉”類案件, 即非公開信息在涉案人員人際圈中傳遞, 違法獲利並通過多種手法轉移到關聯人名下。

二是通過交易員“公用帳戶”獲知基金買賣操作的王某, 違法手法簡單粗暴。 “當天跟買, 次日賣出”, 總體算下來, 涉案帳戶八成以上的交易都有盈利。 2011年8月9日, 公司內控系統升級, 交易員公用帳戶停用。

三是在超出行政追訴時效且“零口供”的情況下,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通過縝密的客觀證據鏈, 將其繩之以法。 身為知名大學法律系高材生的王某, 曾研究了大量的判例資料, 構築了牢固的心理防線, 一直負隅頑抗,

而王某也將因此被從重判罰。

近日, 券商中國記者實地走訪, 瞭解首例“零口供”老鼠案的辦案全過程, 並從相關部門獲悉, 這起案件即將判決。 本案的“零口供”查處也為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司法解釋提供了參考和啟示。

細節一:內控檢查牽出一起超行政追訴時效“老鼠倉”案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俗稱“老鼠倉”, 是指金融從業人員, 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 如本單位受委託管理資金的交易資訊等, 違規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洩露未公開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謀取非法利益或轉嫁風險。

對於華夏基金來說, 2014年註定是不平靜的。 受此前劉振華案的影響,

監管部門對該公司執行了內控檢查。 拔出蘿蔔帶出泥, 從銷售到管理、從投資決策到具體的各個環節和層面, 檢查牽出了一批“老鼠倉”案件。 身為債券交易員的王某就是在這一輪被“挖”出來的。

證監會稽查總隊發現, 宋某某、牛某等帳戶交易的股票與華夏基金的基金產品存在趨同, 並隨即展開調查。

調查發現, 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 華夏基金時任債券交易員王某用其親屬證券帳戶, 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 由於涉案帳戶開立時間較早, 交易持續時間長, 帳戶交易時間距離調查時間已經超出了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範圍。 行政調查面臨重重困難。 儘管如此, 稽查人員沒有放棄。

細節二:交易員“公用帳戶”暴露簡單粗暴犯案手法

2014年上半年的一個工作日, 稽查人員來到王某辦公室。 面對稽查人員出示的大量交易記錄, 王某消極對待。 在實在沒有辦法作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 也僅僅承認涉案帳戶名義持有人與其的親戚關係, 但始終拒絕承認與帳戶交易的關聯關係, 也拒絕承認利用該帳戶交易股票。

最後趁稽查人員取證時, 王某謊稱自己去衛生間, 倉皇逃跑。 “跑的時候手機也沒拿。 ”一位元參與辦案的稽查人員告訴記者。

在天津, 4位稽查人員在上門走訪一位涉案帳戶名義持有人宋某時, 其兒子暴力對抗調查, 將一名男性調查人員推下樓梯, 此事驚動了當地民警。 其它帳戶名義持有人也均拒絕配合調查。

稽查人員從公司其它交易員的口中瞭解到, 該基金公司2011年8月8日之前有一個所有交易員通用的公共帳戶, 後因公司內控升級而關閉。

根據常識, 如果涉案帳戶控制人是受王某指揮進行交易操作, 那麼王某登陸公共帳戶與涉案帳戶交易應存在“一前一後”的時間關係。 稽查人員順利地拿到了王某每次登陸公共帳戶的時間。 在對比資料之後, 稽查人員發現王某登陸公共帳戶與涉案帳戶交易的前後關係高度吻合。

王某“老鼠倉”的犯案手法也隨之浮出水面, 操作方式簡單粗暴, 即:“當天跟買, 次日賣出”。 這個手法的邏輯在於, 基於概率原理, 正常情況下, 由於基金產品資金的介入短期會帶動個股股價小幅向上。 據介紹, 總體算下來,涉案帳戶八成以上的交易都有盈利。

細節三:嫌疑人“零口供”令案件辦理陷入僵局

該案偵查人員告訴記者,2014年10月左右,重慶市公安局接辦該案,在全域抽調精幹警力,以經偵總隊為主成立專案組。

根據證監會行政調查情況看,涉案帳戶與華夏基金旗下多檔基金的趨同度高度匹配,平均達到90%以上。王某父母承認自己對涉案帳戶的控制操作,但卻否認接受王某的指令交易股票。王某年過七旬的老父親身體不佳。專案組成員赴天津跟帳戶名義持有人瞭解情況,並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訊問,但仍然一無所獲。從王某家搜出的電腦裡面,專案組辦案人員發現,在被證監會稽查人員調查之後的時間裡,王某查詢了大量國內對於老鼠倉的判例。這意味著王某及其家人已經構築了非常牢固的心理防線。

整個辦案過程中,為了爭取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專案組調查人員多次做王某工作,希望他能坦白交代,爭取寬大處理。“面對辦案人員,王某往往也熱淚盈眶。但是每到最後關頭,還是選擇咬緊牙關。”辦理該案的證券支隊的支隊長告訴記者。

該支隊長表示,前期掌握的客觀證據不能夠直接證明王某將未公開信息傳遞給其父母和指示父母進行交易的過程。在口供未取得突破情況下,如何證明王某等人的犯罪行為,成為本案難點。案件辦理看似陷入了僵局。

細節四:兩類交易特徵比對形成完整客觀證據鏈

此時,面對僅有的一堆客觀交易資料,專案組冥思苦想。能否客觀歸罪?專案組打開了思路。

客觀歸罪俗稱“零口供”,是指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通過客觀證據認定犯罪行為的案件。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對於任何一名刑事偵查員來說,要把“零口供”案件辦成鐵案都是挑戰。

專案組經過縝密分析,將帳戶交易特徵進行比對:一是以王某入職華夏基金至2011年8月8日為界,調取王某父母在此之前、期間以及之後的帳戶交易特徵變化進行比對。

專案組發現,王某父母的帳戶在其進入基金公司之前的操作符合典型的散戶交易特徵,即:十多萬資金買了十幾檔股票,單檔股票不超過3000股,並且交易頻率極低。在王某入職華夏基金一段時間之後,王某父母控制的帳戶資金量明顯增大,更重要的是交易特徵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即:幾十上百萬的資金只買入一兩檔股票,並且快進快出。二次轉折發生在2011年8月9日。在公司交易員公用帳戶停用之後,涉案帳戶將股票清空,並部分帳戶銷戶,仍在交易的個別帳戶又恢復成了散戶交易特徵。

另一類是針對涉案帳戶與華夏基金基金產品的趨同性方面,專案組也進行了更加細緻的排查。考慮到王某的債券交易員身份,從按日排查,到交易時間精確到秒的排查,再到帳戶趨同度的比較。為了保證比對萬無一失,專案組辦案人員多次前往交易所查詢資料,修正資料比對方案。

最終的結果基本印證了專案組“三個時間的匹配”的邏輯,即:先有基金經理交易指令下達,才有王某看到,王某傳遞資訊之後,其父母才進行操作交易。單個帳戶匹配度最低的也是在85%以上。“也即從客觀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細節五:參照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定罪獲多方支持

截至目前,涉及“老鼠倉”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但並無具體的司法解釋。專案組基於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也即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罪法律淵源、歷史沿革的認識,認為老鼠倉與內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現形式。

從刑法增設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發,參照了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司法問題的解釋》,在證明王某涉案關聯帳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資訊來源時,應當認定涉案帳戶相關交易行為是利用了華夏基金未公開信息而進行的交易。

這一觀點,在公安部門與檢法機關溝通交流的過程中,得到了檢法機關的認可和支持,因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況下,得以成功批捕和起訴。

據悉,近期即將進行宣判。

“零口供”拿下王某老鼠倉案的消息,對市場產生了極大震懾,同期移交的華夏基金另外兩起案件的嫌疑人先後主動投案。前述證券支隊支隊長告訴記者,“此後幾年接到的案件中,也出現了不少投案自首的案件。”

法律專家:本案證明方式為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王某一案屬於典型的傳遞型“老鼠倉”類案件。近年來“老鼠倉”案件顯現出非公開信息在涉案人員人際圈中傳遞,包括但不限於親屬、朋友、商業夥伴等,違法獲利通過多種手法轉移到關聯人名下的特點。非法資訊、違法獲利的交叉傳遞使得“老鼠倉”案件更為隱蔽,為案件的調查偵破增加了難度。

但在證監會大力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背景下,加之運用大資料手段,“老鼠倉”案件的案發數和落案人數不斷增加。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7年工作報告中指出,將嚴懲“老鼠倉”等證券期貨領域犯罪。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辦公室資深顧問萬志堯告訴記者,“零口供”在“老鼠倉”案件中的運用,意味著司法人員已經充分認識到非言詞證據的重要性,並綜合運用客觀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閉合證據鏈,從而固定案件事實。“零口供”規則在這類案件偵查、起訴、審理中的運用是一種有益的探索。記者從相關管道獲悉,本案也已經被納入了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釋的參考案例。

此外,在萬志堯看來,我國老鼠倉的處罰更應傾向於經濟處罰、資格刑。“老鼠倉”涉案人員大多是金融行業的精英,具備管理資產、創造財富的專業技能。沒收違法所得、繳納罰金及證券市場禁入,有助於進一步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

“目前,對於這類案件的行政處罰力度與其所使用的資金量和違法所得數量無法匹配,尤其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中行政罰款的金額僅是3萬元以下,明顯無法達到處罰的目的。”他說。

此外,萬志堯還建議,法律法規、外部監管是基金公司防控和打擊老鼠倉的外部助力。基金公司應從內部建設出發,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機構自律,建立嚴密高效的內部監控制度,爭取從源頭遏制未公開信息的非法擴散與外流。(券商中國)

總體算下來,涉案帳戶八成以上的交易都有盈利。

細節三:嫌疑人“零口供”令案件辦理陷入僵局

該案偵查人員告訴記者,2014年10月左右,重慶市公安局接辦該案,在全域抽調精幹警力,以經偵總隊為主成立專案組。

根據證監會行政調查情況看,涉案帳戶與華夏基金旗下多檔基金的趨同度高度匹配,平均達到90%以上。王某父母承認自己對涉案帳戶的控制操作,但卻否認接受王某的指令交易股票。王某年過七旬的老父親身體不佳。專案組成員赴天津跟帳戶名義持有人瞭解情況,並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訊問,但仍然一無所獲。從王某家搜出的電腦裡面,專案組辦案人員發現,在被證監會稽查人員調查之後的時間裡,王某查詢了大量國內對於老鼠倉的判例。這意味著王某及其家人已經構築了非常牢固的心理防線。

整個辦案過程中,為了爭取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專案組調查人員多次做王某工作,希望他能坦白交代,爭取寬大處理。“面對辦案人員,王某往往也熱淚盈眶。但是每到最後關頭,還是選擇咬緊牙關。”辦理該案的證券支隊的支隊長告訴記者。

該支隊長表示,前期掌握的客觀證據不能夠直接證明王某將未公開信息傳遞給其父母和指示父母進行交易的過程。在口供未取得突破情況下,如何證明王某等人的犯罪行為,成為本案難點。案件辦理看似陷入了僵局。

細節四:兩類交易特徵比對形成完整客觀證據鏈

此時,面對僅有的一堆客觀交易資料,專案組冥思苦想。能否客觀歸罪?專案組打開了思路。

客觀歸罪俗稱“零口供”,是指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犯罪行為的情況下,通過客觀證據認定犯罪行為的案件。口供作為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為“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對於任何一名刑事偵查員來說,要把“零口供”案件辦成鐵案都是挑戰。

專案組經過縝密分析,將帳戶交易特徵進行比對:一是以王某入職華夏基金至2011年8月8日為界,調取王某父母在此之前、期間以及之後的帳戶交易特徵變化進行比對。

專案組發現,王某父母的帳戶在其進入基金公司之前的操作符合典型的散戶交易特徵,即:十多萬資金買了十幾檔股票,單檔股票不超過3000股,並且交易頻率極低。在王某入職華夏基金一段時間之後,王某父母控制的帳戶資金量明顯增大,更重要的是交易特徵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即:幾十上百萬的資金只買入一兩檔股票,並且快進快出。二次轉折發生在2011年8月9日。在公司交易員公用帳戶停用之後,涉案帳戶將股票清空,並部分帳戶銷戶,仍在交易的個別帳戶又恢復成了散戶交易特徵。

另一類是針對涉案帳戶與華夏基金基金產品的趨同性方面,專案組也進行了更加細緻的排查。考慮到王某的債券交易員身份,從按日排查,到交易時間精確到秒的排查,再到帳戶趨同度的比較。為了保證比對萬無一失,專案組辦案人員多次前往交易所查詢資料,修正資料比對方案。

最終的結果基本印證了專案組“三個時間的匹配”的邏輯,即:先有基金經理交易指令下達,才有王某看到,王某傳遞資訊之後,其父母才進行操作交易。單個帳戶匹配度最低的也是在85%以上。“也即從客觀上排除了王某父母交易在前的可能性。”

細節五:參照內幕交易司法解釋定罪獲多方支持

截至目前,涉及“老鼠倉”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但並無具體的司法解釋。專案組基於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也即老鼠倉)和內幕交易罪法律淵源、歷史沿革的認識,認為老鼠倉與內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現形式。

從刑法增設利用未公開信息罪的立法本意角度出發,參照了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司法問題的解釋》,在證明王某涉案關聯帳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資訊來源時,應當認定涉案帳戶相關交易行為是利用了華夏基金未公開信息而進行的交易。

這一觀點,在公安部門與檢法機關溝通交流的過程中,得到了檢法機關的認可和支持,因而本案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況下,得以成功批捕和起訴。

據悉,近期即將進行宣判。

“零口供”拿下王某老鼠倉案的消息,對市場產生了極大震懾,同期移交的華夏基金另外兩起案件的嫌疑人先後主動投案。前述證券支隊支隊長告訴記者,“此後幾年接到的案件中,也出現了不少投案自首的案件。”

法律專家:本案證明方式為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王某一案屬於典型的傳遞型“老鼠倉”類案件。近年來“老鼠倉”案件顯現出非公開信息在涉案人員人際圈中傳遞,包括但不限於親屬、朋友、商業夥伴等,違法獲利通過多種手法轉移到關聯人名下的特點。非法資訊、違法獲利的交叉傳遞使得“老鼠倉”案件更為隱蔽,為案件的調查偵破增加了難度。

但在證監會大力推進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背景下,加之運用大資料手段,“老鼠倉”案件的案發數和落案人數不斷增加。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7年工作報告中指出,將嚴懲“老鼠倉”等證券期貨領域犯罪。

國浩律師集團上海辦公室資深顧問萬志堯告訴記者,“零口供”在“老鼠倉”案件中的運用,意味著司法人員已經充分認識到非言詞證據的重要性,並綜合運用客觀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閉合證據鏈,從而固定案件事實。“零口供”規則在這類案件偵查、起訴、審理中的運用是一種有益的探索。記者從相關管道獲悉,本案也已經被納入了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釋的參考案例。

此外,在萬志堯看來,我國老鼠倉的處罰更應傾向於經濟處罰、資格刑。“老鼠倉”涉案人員大多是金融行業的精英,具備管理資產、創造財富的專業技能。沒收違法所得、繳納罰金及證券市場禁入,有助於進一步發揮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

“目前,對於這類案件的行政處罰力度與其所使用的資金量和違法所得數量無法匹配,尤其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中行政罰款的金額僅是3萬元以下,明顯無法達到處罰的目的。”他說。

此外,萬志堯還建議,法律法規、外部監管是基金公司防控和打擊老鼠倉的外部助力。基金公司應從內部建設出發,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機構自律,建立嚴密高效的內部監控制度,爭取從源頭遏制未公開信息的非法擴散與外流。(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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