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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2016年10月1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准予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2301號)進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 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收益及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資於深證成份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80%且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其投資目標是緊密跟蹤標的指數, 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期貨市場, 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期貨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 請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 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理性判斷市場, 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 承擔基金投資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 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風險包括:本基金特有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特有風險包括:指數化投資的風險、標的指數的風險、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基金交易價格與份額淨值發生偏離的風險、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投資人申購失敗的風險、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基金場內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場內外份額申購贖回對價方式、業務規則等不同的風險、套利風險、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退市風險、協力廠商機構服務的風險等。 本基金屬股票型基金, 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準高於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 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 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 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 存在單位份額淨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 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與債券, 基金投資人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損失本金。 投資有風險, 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 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4、場外申購贖回業務的申購衝擊成本率、贖回衝擊成本率可能會根據市場交易傭金水準、印花稅率等相關交易成本的變動而調整。 投資者在辦理場外申購、贖回業務時之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的相關公告。

5、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資訊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資訊, 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 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檔。 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人欲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定》及對該託管協定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9、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0、標的指數:指深證成份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11、ETF聯接基金:指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於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募集並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其他一隻或多隻聯接基金

12、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佈、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資訊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佈、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佈、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定,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場外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和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27、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間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28、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後代理辦理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劵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29、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交易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0、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簡稱“中國結算”)和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認購份額的登記結算由中國結算負責辦理;本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上市交易以及申購、贖回等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由中國結算負責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

31、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日、天:指西曆日

37、月:指西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以基金合同規定的對價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合同所規定對價的行為

47、《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共同遵守,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8、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49、場內份額:指由中國結算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基金份額

50、場外份額:指由基金管理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基金份額

51、場外:指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銷售機構自身的櫃檯或者其他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

52、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業務的場所

53、申購衝擊成本、贖回衝擊成本: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場外份額時,基金管理人可參考當時市場的交易傭金、印花稅等相關交易成本水準,收取一定的申購衝擊成本和/或贖回衝擊成本並歸入基金資產,確保覆蓋場外現金申購、贖回引起的證券交易費用

54、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資訊的檔,適用於場內份額的申購、贖回

55、申購對價: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場外申購贖回方式下,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現金

56、贖回對價: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場外申購贖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應支付的現金

57、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8、現金替代:指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9、現金差額:指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淨值與按T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購、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和申購或贖回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數量計算

60、預估現金部分:指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計並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佈的當日現金差額的估計值,預估現金部分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代辦證券公司)預先凍結

61、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投資人申購、贖回本基金場內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人申購、贖回的本基金場內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62、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機構在開市後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即時成交資料計算,並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簡稱“IOPV”

63、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淨值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行為

64、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差額之基準日

65、基金累計報酬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如上市後基金份額發生折算,則採用剔除上市後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淨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之比減去100%

66、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00%

67、元:指人民幣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7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7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7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4、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連絡人:賀晉

註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批准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股權結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助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董事、總裁。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基金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公司副總裁、常務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力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團空調事業部技術主管、企劃經理;佛山順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總監;美的空調深圳行銷中心區域經理;佛山順德創佳電器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長虹空調廣州行銷中心行銷總監;廣東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總監、董事、副總裁。現任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盈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王海先生,經濟學、工商管理(國際)碩士,董事。曾任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顧問室科員;工商銀行珠海分行法律顧問室辦事員、營業部計畫信貸部信貸員、辦公室行長室秘書、信貸管理部業務主辦、資產風險管理部經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資產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兼法律室主任、資產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招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行員;工商銀行珠海分行資產風險部總經理兼特殊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副行長;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工商銀行韶關分行行長、黨委書記。現任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韌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湖南證券發行部經理助理;湘財證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助理;財富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現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資本運營部部長;新晟期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征夫先生,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金融房地產部主任;廣東大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廣東省國土廳廣東地產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副主任。現任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

譚勁松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陳國祥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交通銀行廣州分行江南西營業部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李舫金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華南師範大學外語系黨總支書記;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辦處長;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銀行副董事長;廣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現任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廣州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永期貨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互聯網金融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廣東粵財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優造先生,工商管理碩士(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業務發展部經理;廣東證券公司發行上市部經理;深圳證券業務部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裁。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馬駿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副總裁。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基金科訊基金經理、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業務負責人、證券交易負責人員(RO)、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RQFII/QFII產品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

(下轉B14版)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定》及對該託管協定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指《易方達深證成指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9、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0、標的指數:指深證成份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11、ETF聯接基金:指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於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發展需要,募集並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其他一隻或多隻聯接基金

12、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佈、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資訊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佈、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佈、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8、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1、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4、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6、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定,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包括發售代理機構、辦理本基金場外申購贖回的銷售機構和辦理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27、發售代理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間代理本基金發售業務的機構

28、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後代理辦理本基金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劵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29、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交易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0、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簡稱“中國結算”)和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認購份額的登記結算由中國結算負責辦理;本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上市交易以及申購、贖回等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由中國結算負責辦理;本基金的場外申購、贖回等相關業務的登記結算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辦理

31、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日、天:指西曆日

37、月:指西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人銷售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5、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以基金合同規定的對價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基金合同所規定對價的行為

47、《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共同遵守,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8、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包括系統內轉託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49、場內份額:指由中國結算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基金份額

50、場外份額:指由基金管理人辦理登記結算業務的基金份額

51、場外:指不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銷售機構自身的櫃檯或者其他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場所

52、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業務的場所

53、申購衝擊成本、贖回衝擊成本:投資者在申購或贖回場外份額時,基金管理人可參考當時市場的交易傭金、印花稅等相關交易成本水準,收取一定的申購衝擊成本和/或贖回衝擊成本並歸入基金資產,確保覆蓋場外現金申購、贖回引起的證券交易費用

54、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資訊的檔,適用於場內份額的申購、贖回

55、申購對價: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場外申購贖回方式下,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現金

56、贖回對價: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在場外申購贖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應支付的現金

57、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8、現金替代:指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9、現金差額:指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淨值與按T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者申購、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和申購或贖回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數量計算

60、預估現金部分:指在場內申購贖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計並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佈的當日現金差額的估計值,預估現金部分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代辦證券公司)預先凍結

61、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投資人申購、贖回本基金場內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人申購、贖回的本基金場內份額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62、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機構在開市後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即時成交資料計算,並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簡稱“IOPV”

63、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淨值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行為

64、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累計報酬率與標的指數累計報酬率差額之基準日

65、基金累計報酬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如上市後基金份額發生折算,則採用剔除上市後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額淨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之比減去100%

66、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00%

67、元:指人民幣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7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7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7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4、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中路3號4004-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連絡人:賀晉

註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批准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股權結構: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助理;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董事、總裁。曾任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基金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公司副總裁、常務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現任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務副總經理;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力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董事。曾任美的集團空調事業部技術主管、企劃經理;佛山順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總監;美的空調深圳行銷中心區域經理;佛山順德創佳電器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長虹空調廣州行銷中心行銷總監;廣東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戰略總監、董事、副總裁。現任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盈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王海先生,經濟學、工商管理(國際)碩士,董事。曾任工商銀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顧問室科員;工商銀行珠海分行法律顧問室辦事員、營業部計畫信貸部信貸員、辦公室行長室秘書、信貸管理部業務主辦、資產風險管理部經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資產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兼法律室主任、資產風險管理部總經理;招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行員;工商銀行珠海分行資產風險部總經理兼特殊資產管理部負責人、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副行長;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工商銀行韶關分行行長、黨委書記。現任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劉韌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湖南證券發行部經理助理;湘財證券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助理;財富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經理;五礦二十三冶建設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深圳市中金嶺南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現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資本運營部部長;新晟期貨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征夫先生,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經濟貿易律師事務所金融房地產部主任;廣東大陸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廣東省國土廳廣東地產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副主任。現任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主任。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

譚勁松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陳國祥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交通銀行廣州分行江南西營業部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證券部副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李舫金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華南師範大學外語系黨總支書記;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辦處長;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立根小額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銀行副董事長;廣州中盈(三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現任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廣州金控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永期貨有限公司董事;立根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金控花都金融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互聯網金融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廣東粵財互聯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張優造先生,工商管理碩士(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南方證券交易中心業務發展部經理;廣東證券公司發行上市部經理;深圳證券業務部總經理、基金部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裁。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

馬駿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副總裁。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基金科訊基金經理、易方達5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業務負責人、證券交易負責人員(RO)、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RQFII/QFII產品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獨立董事。

(下轉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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