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侵犯名譽權的案子, 卻引來了大批群眾的圍觀, 因為, 這並不是一起普通的名譽權官司,
事情的起因是因為馮小剛導拍的一部電影——《我不是潘金蓮》。
起訴立案要想名正言順, 以“潘金蓮後人”的名義告狀, 在法律上行不通。 那就繞一下, 拿現實的“潘金蓮”說事兒, 所以就得先找個“潘金蓮”。 為了能將官司進行到底, 他們在全國各地尋找名為潘金蓮的人。 這一找, 還真有不少名叫潘金蓮的女子。 不過, 那些叫“潘金蓮”的女人,
功夫不負有心人。 他們在廣東增城又找到了一個“潘金蓮”, 同意以自己的名義出面。
為了搜集證據,他們專門跑到“歷史上的潘金蓮”的老家清河縣,見了《清河縣誌》的主編,拿走了縣誌記載的“歷史證據”。據《清河縣誌》載,歷史上真存在一個潘金蓮,這個潘金蓮賢良溫淑,乃是大家閨秀。
潘家的訴訟目的很明確:一、刪除電影中兩處提到潘金蓮的旁白與臺詞;二、被告做公開道歉並賠償名譽損失費1000元。他們說:“我們不為了錢,就為了一口氣,為了名譽。”馮小剛的受雇律師反駁稱:導演受雇于投資方,是依法、依約拍攝電影。且作品中提到的“武松”“西門慶”是基於施耐庵的《水滸傳》,作品中的潘金蓮指的是“那裡面”的潘金蓮。
庭審幾乎從一開始就變成了潘家人和馮小剛的單獨對峙。潘家人拿出了《清河縣誌》原件,新的,足有十幾釐米厚,這是他們最有力的證據。被告律師拿過來翻了翻,陳述理由:《清河縣誌》發行數量只有幾千冊,與《水滸傳》幾百年來廣為流傳相比,其知名度遠遠不及,不能成為原告舉證被告忽視史實的直接理由。
《清河縣誌》是原告方的關鍵證據,被告律師在縣誌中涉及“潘金蓮”的部分,找到了五個字“在清河傳說”,由此推導潘家人認為縣誌就是史實的理由不充分。“縣誌是民間傳說,《水滸傳》也是杜撰,為什麼偏偏用了《水滸傳》裡的潘金蓮?”潘家的律師這樣反駁。由於這件事情有點小複雜,且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法律最終會給出個結果,但,這件事卻引發了人們的許多思考,對於文學作品中的人物,我們該怎麼樣對待,這確實得讓法律給個說法了,不然,糾結的,不僅僅只有潘氏一族人。對於這點,你有什麼高見呢?歡迎跟貼留言。
為了搜集證據,他們專門跑到“歷史上的潘金蓮”的老家清河縣,見了《清河縣誌》的主編,拿走了縣誌記載的“歷史證據”。據《清河縣誌》載,歷史上真存在一個潘金蓮,這個潘金蓮賢良溫淑,乃是大家閨秀。
潘家的訴訟目的很明確:一、刪除電影中兩處提到潘金蓮的旁白與臺詞;二、被告做公開道歉並賠償名譽損失費1000元。他們說:“我們不為了錢,就為了一口氣,為了名譽。”馮小剛的受雇律師反駁稱:導演受雇于投資方,是依法、依約拍攝電影。且作品中提到的“武松”“西門慶”是基於施耐庵的《水滸傳》,作品中的潘金蓮指的是“那裡面”的潘金蓮。
庭審幾乎從一開始就變成了潘家人和馮小剛的單獨對峙。潘家人拿出了《清河縣誌》原件,新的,足有十幾釐米厚,這是他們最有力的證據。被告律師拿過來翻了翻,陳述理由:《清河縣誌》發行數量只有幾千冊,與《水滸傳》幾百年來廣為流傳相比,其知名度遠遠不及,不能成為原告舉證被告忽視史實的直接理由。
《清河縣誌》是原告方的關鍵證據,被告律師在縣誌中涉及“潘金蓮”的部分,找到了五個字“在清河傳說”,由此推導潘家人認為縣誌就是史實的理由不充分。“縣誌是民間傳說,《水滸傳》也是杜撰,為什麼偏偏用了《水滸傳》裡的潘金蓮?”潘家的律師這樣反駁。由於這件事情有點小複雜,且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案件沒有當庭宣判。
法律最終會給出個結果,但,這件事卻引發了人們的許多思考,對於文學作品中的人物,我們該怎麼樣對待,這確實得讓法律給個說法了,不然,糾結的,不僅僅只有潘氏一族人。對於這點,你有什麼高見呢?歡迎跟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