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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中標後拒絕簽訂合同怎麼辦?

一般來說, 投標人中標後就應按正常流程跟招標人簽訂採購合同, 但是有時候, 我們可能會遇到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的情況, 這個又是怎麼回事呢?該如何解決?

根據我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 按照採購檔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 採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 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 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雖然法律對此有明文規定, 但是依舊還是有中標人據簽合同的情況存在, 這又是為什麼呢?我們整理了幾大常見的原因。

1、中標人因無法抗拒的客觀原因拒簽合同

2、中標人本身對招標檔理解不透徹, 成本核算不細, 或者是抱有僥倖心理想以質次產品替代投標產品而惡意低價中標, 在中標後卻發現並不能以投標的要求和價格提供所需產品, 因而拒絕簽訂合同。

3、中標人和下一候選中標供應商互相串通, 通過讓下一中標供應商中標而獲取兩者報價中的差價。

4、中標人不是採購方需要的結果, 中標人“被放棄”中標。

如果出現投標人拒簽合同的情況, 我們可以根據法律來採取相應的對策。

如果是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簽訂合同, 根據我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中標或者是成交的供應商拒絕與採購人簽訂合同的, 採購人可按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 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如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據簽合同, 根據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供應商處以採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並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 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對此也有相關規定:“中標供應商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招標單位不予退還其繳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 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在一直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根據以上, 如果在招投標活動中碰到這樣的情況, 一定要根據法律法規走, 按照程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上陽光採購網(https://www.fairpur.com/), 瞭解更多採購招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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