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家或投資人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往往會選擇自己相對信任的人或是其他協力廠商來代持自己的股份, 毫無疑問這樣做是有法律風險的, 那主要的風險是來自哪裡呢?
我們從兩個角度來看:
一、 只有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雙方
假設有A和B兩人, 由於A的身份不方便參與公司股份, 便委託B代持了A的股權。 幾年過去了, A處理好其他事務後想要回代持股份, 這時, 如果心懷叵測可能就不會歸還。 假設A一怒之下把B告上了法庭, 這時A就一定會贏嗎?答案是不一定, 因為這裡面有一個重要的前提, 就是雙方是否簽訂了《委託代持協議》, 有沒有規定清楚B所有的股份都是幫A代持的, 如果簽了, 而且裡面的規定也很詳細, 這時A贏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如果沒有簽訂協定又沒有協力廠商證明的情況下, AB雙方還是各自堅持自己的看法時,
二、 協議雙方之間有意外的協力廠商參與
還有一種情況比較複雜, 就是AB之間還有個C, 這個C呢是B的債主, 但B因為生意虧損無力還債,
不是B也不是A, 這種情況下, 法院一般會選擇判C贏, 因為從法律角度而言C此時屬於是“善意協力廠商”, AB兩人之間的股權糾紛不得侵犯“善意協力廠商”C的利益。
另外從情理上而言, 也應該判C贏, 因為如果一紙代持協議就可以判A贏, 以後老“賴”們就可以借此手法無限耍賴了。 當然, B除了欠外債這種情況還可能會私下偷偷賣掉代持的股份或突然結婚、死亡的情況, A也可能會有發生人身意外或是突然結婚離婚的狀況……
包老師這裡提醒一下各位學員, 代持股並不是大家想像地那麼簡單, 若是簽訂代持協定一定要考慮到方方面面的因素, 務必慎之又慎。
備註:如果你在股權合夥、股權激勵、股權融資、股權投資方面有更多問題,